我國的退休制度經曆了兩個比較大的曆史階段,即企業1996年之前,機關事業單位2014年10月1日之前的退休老制度;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之後的新制度。退休新制度和老制度相比,是一個曆史性革命,但存留在老制度身上的很多不合理的思想觀念和意識,到現在也沒有完全消除。
按照老制度辦理退休的人員,生是單位的人,死是單位的鬼,一直是很多人根深蒂固的觀念,那時的退休金是由單位發放,住在單位的家屬房,退休人員雖然退休了,但其檔案關系、黨組織關系還在單位,原單位除了要發放退休人員的退休金以外,單位有什麼福利,要給員工發點獎金,首先想到的也是退休人員。很多單位因為退休人員多,背上沉重的曆史包袱。
1991年,《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下發,從1992年開始實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到1997年建立全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将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範圍從國有企業職工,擴大的所有的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同時在機關事業單位開始養老保險的制度試點,直到2014年10月1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正式實施,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從建立到實施,到逐步完善和法制化,前前後後經曆三十年的時間。
職工繳納了養老保險的最低繳費年限達到15年,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就可以辦理退休,但是現代意義上的退休和過去的退休是不同的,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以後退休的,領取的是基本養老金,養老金由社保局發放,也就是社會化發放。退休人員退休後,黨組織關系、個人人事檔案移交街道或是社區管理,社會化管理的格局基本形成。
職工退休後,養老金是按照繳費基數、繳費年限、個人賬戶餘額、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等作為計算依據,不再是單一傳統意義上的工齡,養老金是屬于社會化的養老金,而且是基本養老金,屬于國家政策範圍的各種補貼、津貼全部納入增發的養老金的範疇。職工退休後和原單位不再有任何關系,最多在退休職工的名單上還能找到自己的名字。
按照新制度的構想,職工在退休後除了本人的基本養老金、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地方性的補充養老金等以外,不能再享受統籌項目之外任何待遇。在實際操作中,我們大多數的退休人員除了基本養老金以外,不再有任何額外的收入,也不再享受原單位的福利待遇。
但在現在的退休人員中,有企業退休人員,有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人員,有靈活就業的退休人員。在企業的退休人員中,有國有企業的退休人員,也有其他經濟主體退休的人員;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中,還要分為機關退休人員,事業單位退休人員。
不同主體的退休人員,退休後是否還要享受原單位的福利待遇不完全是一刀切,新制度的實施還有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觀念的更新并不是一朝一日就能徹底解決的。由于各種各樣的因素作怪,目前除了本人養老金以外,不能享受原單位福利的待遇,其實隻有民營企業退休的職工和靈活就業人員,這些人退休後徹底成了社會人,就像在大海上漂泊一葉孤舟,任其漂流,不知道彼岸在哪裡。
部分國有企業退休的人員,特别是那些壟斷行業退休的人員,人家有錢,經濟效益好,在不違規的情形下,還能為退休人員考慮,着想,還能享受到原單位發展的紅利,享受到原單位部分福利待遇,還有點生活補貼,反正都是國家的錢,有錢就可以任性。
機關事業單位就不用說了,現在部分地方機關單位退休人員,每年的生活補貼就已經遠遠超過了很多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金,至于事業單位吧,還要看财政的情況,還要看原單位的預算情況,他們與機關退休人員相比,似乎又要低那麼一點點,哈哈。
綜上所述,職工退休後,從制度上來說,除了社保局發放的養老金以外,除了按照規定計發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等以外,一般情形下是不能在享受原單位的其他福利待遇的;但部分國有企業、機關事業單位例外,他們除了享受養老金以外,還要享受原單位發放的部分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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