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 詢
蔡先生在一家速遞公司做快遞員。今年5月提出休年假,因公司業務忙,未獲批準。8月,蔡先生因家中農忙,再次提出休年假,當時因同事腿摔傷,人手不夠,隻獲準休假2天又未成行。
最近,公司安排蔡先生休年假,可蔡先生不想休。公司回複:如果不願休假,就視為個人放棄。這下,蔡先生不願意了。蔡先生認為:休年假是個人的事,理應自己想何時休就可以休。蔡先生想問:休年假到底誰做主?公司這麼做合法嗎?
解 答
年休假的統籌安排權屬于用人單位。如何休年假,用人單位在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的情況下有最終決定權。所以,公司的做法不違法。但如果剛性化政策與人性化管理相結合,更能體現人文關懷。用人單位是可以根據工作的具體情況,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當然勞動者也可以通過工會或者其他民主形式與公司進行協商。
依 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五條單位根據生産、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産、工作特點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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