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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停小區被樹枝砸責任誰負

汽車 更新时间:2025-02-09 18:45:55

住宅小區的樹木折斷,使業主财産受損,物業公司能否以“不可抗力”拒絕賠償?南京市鼓樓區法院日前審結一起侵權責任糾紛,認定事發前後多日的天氣與風力遠達不到“惡劣”,不符合法律認定的“不可抗力”;物業公司對小區樹木有管理、維護的義務,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應承擔侵權責任,判決賠償業主因樹木折斷、壓壞車輛的損失9000元。

車停小區被樹枝砸責任誰負(樹木折斷壓壞業主車輛)1

尹某系南京某小區業主,常年在小區居住并在固定區域停放車輛。去年10月,尹某将車停在小區地面車位,附近的大樹突然折斷,緻尹某的車輛和旁邊另一車輛不同程度受損。尹某為修車花費8000元,認為事故系物業疏于管理引起,要求賠償,被小區物業管理公司以“樹木傾倒系不可抗力”拒絕。今年2月,尹某提起訴訟,要求物業公司賠償維修費、誤工費、車損費等2萬元。物業公司則辯稱,大樹正好在風口,車輛被砸是惡劣天氣造成,屬不可抗力。

法院認為,被告物業公司對小區樹木有管理和維護的義務,也負有防範、控制危險發生的義務。《民法典》第1257條規定,因林木折斷、傾倒或果實墜落等造成他人損害,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物業公司作為小區樹木管理人,雖辯稱已盡到日常養護義務,但未舉證樹木日常養護證據,不能證明其對案涉樹木的維護和防止危險發生已盡謹慎注意義務,不足以認定不存在過錯。經查,事發前後多日當地的天氣、風力遠達不到惡劣的程度,且不足以産生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之情形,不符合法律認定的不可抗力。

據介紹,原告主張因車損産生的維修費8000元并提交清單佐證,法院予以認定;原告主張産生誤工費4200元、車輛貶損費7200元、交通費600元,但對誤工損失及車輛貶損價值未能提交證據,法院酌情認定被告賠償交通費及各項損失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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