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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麼保險公司買保險比較合适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8-16 07:18:17

在什麼保險公司買保險比較合适(買保險隻認大公司)1

這幾年,随着人們對保險認識和理解的不斷深入,越來越多的人都開始把保險列入到了家庭财富配置計劃中,在對比産品的過程中,有很多人被這些問題困擾:

買保險到底是大公司好還是小公司好?

聽過的保險公司靠譜嗎?

小公司實力不行,萬一沒錢理賠怎麼辦?

畢竟保險一交幾十年,保障一輩子,擔心保險公司确實合乎情理。但是事實并不是這樣的呢

保險行業的信息壁壘嚴重,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加上大部分人沒有那個意識去了解保險的相關信息,導緻大家對保險公司都不大了解。

我們今天跟大家聊一聊這些話題:

一、成立保險公司,要滿足哪些條件?

首先,一般來說,成立一家保險公司,注冊資本不能低于2億人民币,這是《保險法》明文規定的

其次:保險公司的成立需要經過嚴格的篩選,還有獲得監管機構的批準,并不是想開就能開的,同時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保險公司管理層人員的也有相關的資格管理規定。

有這樣嚴苛的高準入門檻,能夠開辦起來的保險公司基本都有資金實力雄厚的股東背景。所以說,那些我們眼中所謂的小公司,其實都不小,每一家都值得我們信賴。

舉個例子吧,華貴人壽,可能并沒有聽說過。但是它的股東,你不可能不知道

而衆安保險,背後的股東是阿裡巴巴、騰訊、平安等企業

在什麼保險公司買保險比較合适(買保險隻認大公司)2

華貴人壽股東是貴州茅台

所以說,那些我們眼中所謂的小公司,隻是個人認知層面的,其實每一家都值得我們信賴。

最後一點:每一家保險公司不僅在成立前經過國家監管層層考核,成立之後,國家也有重重的保障制度,以确保保險公司都能平穩的運行,避免因經營問題出現破産倒閉的情況。其中最主要的保障措施有以下幾條:

1.責任金準備制度

保險法第九十八條: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障被保險人利益、保證償付能力的原則,提取各項責任準備金。

保險責任準備金,是指保險公司為了承擔未到期責任和處理未決賠償而從保險費收入中提存的一種資金準備。

簡單來說,保險公司每賣出去一份産品,就會獲得一定的保費收入,但是公司也要為未來可能發生的理賠做出相應的準備。

為了支付未來的理賠費用,需要從保費中提取一筆錢做準備,這筆錢就是責任準備金。"

據保險保障基金公司官網披露:2020年6月30日,保險保障基金餘額1,528.77億元,而這已足夠保證一家出現危機的公司回歸正常的運營軌道。

2.公積金制度

保險法第九十九條:保險公司應當依法提取公積金

公積金是保險公司的附加資本,當公司發生虧損時,可用來彌補虧空,保證其正常經營;當公司正常經營時,則可以增加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

3.償力監管

保險法第一百零一條: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業務規模和風險程度相适應的最低償付能力。

保險公司的認可資産減去認可負債的差額不得低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數額;低于規定數額的,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采取相應措施達到規定的數額。

中國保險業的償付能力二代監管規則(償二代監管規則),是以風險為導向的新一代償付能力監管規則。

根據銀保監會相關規定,保險公司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風險綜合評級在B類及以上,同時符合以上三條要求方才符合償付能力監管基本要求。

一旦出現經營不善,影響到了公司償付能力,監管部門就會采取措施進行整治,把公司經營拉回正軌。

監管部門劃定了監管紅線11,在保險公司經營不善觸碰紅線時,銀保監會将采取多種措施進行整治,最嚴重的情形可以直接接管。

曆史上,新華人壽、中華聯合保險都被監管部門接管過,并且經營都重回正軌,監管方功成身退。安邦遭遇接管接管後,安邦的投保人的利益,依法由大家保險和其他控股公司繼續保障。

所以但不管怎麼樣,我們的保險都有國家銀保監在背後兜底

4.再保險機制

保險法第一百零三條: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即對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範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百分之十;超過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

保險法第一百零四條:保險公司對危險單位的劃分方法和巨災風險安排方案,應當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再保險,并審慎選擇再保險接受人。

可能很多人都沒有聽說過再保險公司,簡單來說,再保險公司就是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

也就是說當單一風險金額過高時,保險公司必須辦理再保險以分散風險。

舉個例子,某土豪買了一份1000萬保額的壽險,但是由于承保超過1000萬的壽險額度,風險太高,因此保險公司會對其中的500萬,讓一家叫做再保險的保險公司分保

有了再保險公司兜底,保險公司的風險也得以分散,不會因為某一次風險損失過大而過分影響經營與償付能力。

5.資金運用監管

保險法第一百零六條: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必須穩健,遵循安全性原則。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銀行存款

(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三)投資不動産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制定

保險公司如果在資金運用上不得當,很可能影響公司償付力,因此,在險資的運用上,除了上述保險法的規定,監管部門還出台了更為詳細的《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以限制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

總之,保險資金的運用首先要符合兩個字——安全

但有小夥伴會問,即便任何保險公司都是靠譜的,在理賠服務方面能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呢?這個問題當然也是不用擔心的:

二、“小”保險公司理賠有保障嗎?

首先,要想知道理賠靠不靠譜,我們要了解我國的保險監管機制: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C-ROSS),簡稱“償二代”,是世界上最頂尖的保險監管體系之一。

這套監管體系每季度都會根據保險公司表現情況,比如償付能力充足率、操作風險、戰略風險、流動性風險等,對保險公司進行風險評級考核,主要分為四個等級:A>B>C>D。

對于保險公司來說,同時滿足核心償付能力≥50%,綜合償付能力≥100%,風險綜合評級不低于B級三個條件,償付能力才算及格。

如果出現不達标的公司,銀保監提前知曉,并采取責令增資、限制分支機構、限制商業性廣告甚至直接接管等措施幫助保險公司回到正軌。

以銀保監會公布的2020年1季度保險業償付能力為例,納入會議審議的178家保險公司平均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為244.6%,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為233.6%

在什麼保險公司買保險比較合适(買保險隻認大公司)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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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排名前十的公司裡,像華彙人壽、鼎城人壽、國寶人壽、恒安标準……這些我們沒聽過的小公司,風險等級和償付能力并不輸于中國人壽、新華保險這樣的大公司。

所以,“小公司“理賠是很有保證的!

接着,我們再來看一下不同公司的理賠時效:

在什麼保險公司買保險比較合适(買保險隻認大公司)5

數據來源:各保險公司2019年度理賠年。報通過分析這些數據,我們可以發現:

無論大公司還是小公司,理賠時間大都在0.5-2天以内獲賠率都在97%以上,最高甚至可以達到100%,并不存在小公司理賠難、理賠慢的現象

而且,根據《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保險公司應及時并最遲不超過30日作出是否屬于保險責任的核定;如果達到理賠标準,就要在賠付協議達成後10天内進行賠償。

所以保險公司如果想要持續經營下去肯定是要依照法律行事的,隻要事故符合條款規定,保險公司都需要在約定的時間内進行賠付。"

最後,還有小夥伴會問保險公司可以破産嗎?我的保單怎麼辦?

三、保險公司會破産嘛?

前文所說的高準入門檻、嚴苛的保險監管,在絕大程度上保證了我國保險公司的穩定經營,但不等同于“保險公司不會倒閉”。事實上,一個成熟的保險市場,一定要具備完善的退出機制。我國的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

保險法第八十九條:保險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後解散。

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

保險公司解散,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保險法第九十條:保險公司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保險公司或者其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産清算;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保險公司進行重整或者破産清算。

作為消費者,如果我們關注的是在最最最最最極端的情況下,某家保險公司倒閉了,我們自己的保單怎麼辦?不同擔心,往下看:

保險法第九十二條: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産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必須轉讓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轉讓。轉讓或者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接受轉讓前款規定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的,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保險法第一百條:保險公司應當繳納保險保障基金。保險保障基金應當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統籌使用:

(一)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産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濟;

(二)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産時,向依法接受其人壽保險合同的保險公司提供救濟;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保險保障基金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從以上條文可以看出,即使壽險保險公司破産,原持有人的保險合同也不會失效,而會與相應的準備金一起被轉移到受讓保險公司

接手的保險公司,以及保險保障基金,會維護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俗話說:

《保險法》為我國保險市場設立了許多道安全閥,規定了保險市場的高準入門檻、嚴苛的經營監管以及退出機制框架。

保險監管部門依照法律,對我國保險公司進行嚴格的監管,确保保險公司具備充足的償付能力。

嚴格的法律規定以及嚴苛的監管,保證了我們消費者的保險合同具有很高的安全性。

隻要是保險公司,都不是所謂的“小公司:

因為每一家保險公司,從無論是事前(嚴格的設立門檻)、事中(資金運用監管、再保險制度),還是事後(保險保障基金、保證金制度),都有着極其嚴格、缜密的保障體系,從風險角度來說,每一條都可以保障公司穩健、永續經營與發展下去的。 "

所以說,對于我們普通消費者來說,保險公司的規模、實力、品牌并不應成為我們挑選保險産品時首先要考慮的因素,重點是保障内容本身!選擇适合自己的保障,才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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