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種,因天氣原因、突發事件、空中交通管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航班延誤或取消的,航空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民法典》第180條明确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種,因機務維護、航班調配、機組安排等航空公司自身原因造成延誤或取消的,由此給旅客造成損失的,根據《民法典》第820條規定,航空公司應該承擔賠償責任。轉乘機票趕不上,如果被認定為因航空公司造成的間接損失的,航空公司也需賠償。
但是,無論何種原因造成延誤或是其他不能正常運輸情形的,根據民法典第820條的規定,航空公司都應當及時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據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二十條
承運人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号運輸旅客。承運人遲延運輸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運輸情形的,應當及時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據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損失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不可歸責于承運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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