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員工離職流程?員工離職管理細則第一條 本辦法是依據人事管理規則第10條的規定制定,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完善員工離職流程?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員工離職管理細則
第一條 本辦法是依據人事管理規則第10條的規定制定。
第二條 本公司職員經解職或調職時應辦理移交,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本公司職員的移交分下列級别:
1、主管人員:支部經理、室主任、科股長;
2、經管人員:指直接經管某種财務或某種事務的人員。
第四條 移交事項規定如下
1、造具移交清冊或報告書(格式另定);
2、繳還所領用或保管的公用物品(簿冊、書類、圖表、文具、印章、輪鎖等);
3、應辦未辦及已辦未結的各案應交代清楚;
4、其他專案移交事項。
第五條 主管人員的移交清冊應由各該層次人員或經管人員編造,經管人員移交清冊應自行編造,并均由各有關人員加蓋印章,做成3份,1份送人事科,另2份分别由移交人接管人留存。
第六條 移交清冊應合訂1冊,移交人、接管人、監交人應分别簽名蓋章;監交人員由主管科長,部科長以上人員由經理,經理、協理由副總經理或派專人辦理。
第七條 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倘是調任或重病或其他特别原因不能親自辦理時可委托有關人員代為辦理,對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員負責。
第八條 前任人員在規定或核準移交期限屆滿,未将移交表冊湊齊,緻使後任無法接收或短交遺漏事項經通知仍不依限補交者,應由後任會同監交人員呈報以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論,徇情不報的,并予議處。
第九條 後任核對或盤查交案,發現虧短舞弊時應會同監交人員或單獨接報上級;倘有隐匿,并予以除外,應與前任負連帶賠償的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長核準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