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當事人向我咨詢,說他小時候和父母住在老宅,結婚後妻子懷孕,擔心孩子出生後老房子住不下,就向村裡申請,自己在附近蓋了一個新房,和妻子孩子一直住在這裡。
後來國家要求宅基地确權,當事人拿着村委會同意建房的證明去補辦宅基地證,但工作人員說他和他父母家屬于一戶家庭,隻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他們現在的情況屬于一戶多宅,不能給他補辦宅基地使用證。當事人很着急,當時建房是經過村裡同意的,怎麼就不給他發證呢,将來村裡拆遷怎麼辦?
那麼今天咱們就來分析“一戶一宅”的認定問題。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民建造住宅和附屬設施并對其進行占有和使用的權利,該權利作為物權法規定的用益物權類型之一,是廣大農民賴以生存的重要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農村村民一戶隻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标準。
即農村一戶家庭隻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而不能擁有兩處甚至更多的宅基地,除“一戶一宅”外多占的宅基地不予确權登記。這一立法的目的在于既要保障廣大農民的居住權,防止出現農民居無定所、甚至無處居住的問題,也要防止一戶家庭擁有多處宅基地造成土地浪費、降低土地利用效率的問題。
一般來講,“戶”是以家庭戶型為單位,以成家子女為主體。兩個以上子女達到法定婚齡的,可以分戶,但分戶不能作為安置宅基地的條件。
在判斷一戶家庭是否應當擁有一處獨立宅基地時,應當考察該戶家庭是否擁有居住場所,是否存在居住困難等。因此,農村家庭的子女成年後如果與父母兄弟姐妹分戶,但沒有結婚成立家庭,或家裡房屋很大、子女婚後也住得下的,一般成年子女不能得到新的宅基地。
各省市對于申請宅基地的規定有所不同,可以申請宅基地的情形一般包括:
(1)年滿20周歲的本村村民,因結婚等原因确需建設新房分戶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戶的);
(2)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或因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遷的;
(3)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4)城鎮居民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農村确無住宅的;
(5)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我們可以辨别自己的情況是否與上述某一情形符合,如果認為不予分配宅基地或不予确認宅基地使用權的行為明顯不合理,可以對該行為提起複議或訴訟等法律程序,依法維權。
如有征地拆遷問題,歡迎留言或電話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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