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人生無常,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個先來。人生的事,真是變幻莫測,很多劇本的走向,波谲雲詭,連做夢都想不到。今天我們分享的這個案例,被害者張某系某公司員工,與行兇人吳某之間毫無恩怨,卻因為陰差陽錯,被吳某用刀誤殺緻死。無辜的張某,本來僅僅是正常去公司上班,卻在工作期間遭到傷害,那麼張某的死亡,能否被認定為工傷呢?咱們這就來了解一下本案的始末。
【基本案情】
吳某是某公司員工,在公司工作期間,因向經理楊某申請更換崗位被拒絕,一氣之下,憤而辭職。可此時後,因工作和生活遇到諸多不順,吳某遂心生怨恨,産生了殺害楊某的想法。
2018年8月18日上午9時許,吳某帶着一把刀,偷偷埋伏在楊某的宿舍,欲趁機,将其刺殺。可誰知陰差陽錯,回到宿舍的不是楊某,而是另一位同事張某。
張某是公司車間運行電腦機台組長,與吳某無冤無仇。但他偏偏倒黴,在吳某意欲行兇的那天上午,剛好因為一點事情,跟楊某請假回公司宿舍去換衣服,于是吳某誤把張某當作楊經理,趁其不備,用刀将其殺死。事後吳某才知道自己殺錯了人,懊悔不已。
張某去世後,張某的家屬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等待了三個多月,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張某受到的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應當認定或視同為工傷的情形,不予認定為工傷。
張某家屬不服,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2019年6月21日,市政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書》,決定維持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行政行為。
随後,張某家屬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依法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和《行政複議決定書》,判決認定張某因工死亡屬工傷。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争議焦點是張某被他人誤殺緻死的情形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五條規定的應當認定或視同為工傷的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第(三)項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内,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即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時,應當滿足和具備下列條件:一是必須在工作時間内,二是必須工作場所内,三是必須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即該意外傷害與因履行工作職責之間必須具有必然的、直接的因果關系。否則,就不能認定該意外傷害與因履行工作職責有關,就不能認定職工受到的意外傷害為工傷。
本案中,張某遇害時雖然是處在其工作時間和位于工作場所内,但其是在回公司宿舍準備換衣服的過程中被吳某誤殺死亡的。吳某與張某之間并無工作或生活矛盾,其刺殺張某并不是因為張某正在履行工作職責或與張某之間存在工作矛盾,而是為了報複他人而将張某誤殺。因此,張某遇害時并不是在履行工作職責,即其并非是因履行工作職責而受到殺害。
張某回公司宿舍準備換衣服時被害的情形并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同時,該情形也與《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規定的視同工傷的情形不相符。
綜上,一審判決:駁回了張某家屬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張某家屬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内,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内,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張某是請假回公司宿舍準備換衣服的過程中被案外人吳某誤殺死亡,吳某将張某殺死并不是因為張某正在履行工作職責或與張某之間存在工作矛盾,而是為了報複他人而将張某誤殺,因此,張某遇害并非是因履行工作職責,不符合《工作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
此外,上訴人稱張某回宿舍更換衣服是為廠外出招工,是履行工作職責,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經查,張某回宿舍換衣服是為了外出招工并無證據證實,張某被案外人吳某誤殺死亡不是因履行工作職責,故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上訴人稱張某請假回公司宿舍換衣服再上班,是上下班途中,應認定工傷亦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不予支持。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分析】
根據一審和二審的判決,本案中張某在上班期間的員工宿舍被誤殺,最終沒有被認定為工傷,理由有二:一是,其被殺原因與工作内容無關;其次,其被殺的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認定的“工傷和視同工傷”情形。所以,本案中的張某家屬如果想維權,隻能通過向犯罪人吳某追讨民事賠償;或者,如果公司給員工投有意外傷害保險的話,可以通過保險理賠向張某一家提供賠償。
像這樣的悲劇事件,真的很讓人無奈,大家對于張某之死不能認定為工傷,也一定很惋惜。不過,在類似案件中,也有可以被認定為工傷的情景,接下來我們再分享一個案例,大家可以進行對比,看看這兩起案件中有什麼異同。
【案件2】
李四系某公司主管,2006年李某在公司訓練場給全體保安開會,保安員張三某因出言頂撞而遭到李某的批評。
第二天中午12時許,李四在公司食堂就餐時,被張三用鐵水管猛擊頭部,李四當場倒地。張三緊接着又朝李四的枕部等處猛擊,後被工友制止。李四被送往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2006年9月12日,張三被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刑2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另一邊,李四的母親吳某蓮向社保局申請工傷性質認定,該局2006年5月23日作出非工傷認定。吳某蓮不服,于5月29日向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在複議期間東莞市社保局自行撤銷非工傷認定,并于2006年7月3日作出因工受傷的結論。
李四所在單位不服該工傷認定結論,向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申請複議。該廳查明,某公司正常上班時間是8:00-12:00和13:30-17:30。李四的考勤記錄顯示,12:02分李四已離開工作崗位,遭受到暴力傷害時不屬于工作時間,也不在工作場所内,因此作出複議決定,撤銷社保局作出的因工傷亡決定,限令社保局重新作出認定。
吳某蓮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3日作出行政判決,撤銷省勞動廳的行政複議決定書,限省勞動廳兩個月内重新作出處理。
省勞動廳和某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法院認為:李四于12:02刷卡下班,之後是其正常休息時間。該院于2007年8月20日作出判決,撤銷原判,維持省勞動廳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
吳某蓮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009年12月9日,中級人民法院下發再審行政判決書。再審認為,隻要勞動者受到的傷害與工作的内容相關聯,對于工作時間的界定則要根據不同工作性質來判斷,隻要傷害情形不屬于工傷排除範圍,就應當認定為工傷。雖然李四是在打卡下班後被害,但其被害地點在廠區内,被害原因是基于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打擊報複。
二審法院再審判決,撤銷此前該院的二審判決,維持一審法院關于認定李某遇害為工傷的行政判決。
上述這起“李四在公司被殺案”,對工傷的認定同樣是一波三折,不過最終二審法院還是認定了工傷成立。那麼對比之前“張某被誤殺案”,兩起案件最大不同是,本案中李四确實是因為工作原因被殺,而且被殺地點也确實是在公司内,所以最終二審法院認可其工傷成立,是符合法理的。
總之,通過今天分享的這兩起案例,我沒看到,如果在公司内發生刑事案件,一旦不能證明案件與工作原因有直接關系,在工傷認定的過程中是非常困難的。所以這就提醒廣大打工人,出門在外,一定要保護好自己,不要以為在公司就絕對安全了,有時候“人不犯我,也會被誤傷”,咱們要多存一顆防備之心,以防無辜被害,無門維權。同時也要求勸誡那些因工作不順心生怨恨,産生報複之心的勞動者,工作第二,生命第一,人生在世,不如意事常八九,即便遇到霸道的領導,也萬不可用犯罪的手段去報複,像本案中的吳某,誤傷了無辜者,也毀了自己的人生,這豈不是一念之差,萬劫不複嗎?這樣的悲劇是何等令人唏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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