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加班費計算基數,應當按照法定工作時間内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應得工資确定,勞動者每月加班費不計到下月加班費計算基數中。以北京市為例,具體情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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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合同有約定時,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标準作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加班費計算基數的,以該約定為準;雙方同時又約定以北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标準或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标準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勞動者可以主張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标準作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2、實際發放的工資标準高于原約定工資标準時,可以實際發放的工資标準作為計算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勞動者正常提供勞動的情況下,雙方實際發放的工資标準高于原約定工資标準的,可以視為雙方變更了合同約定的工資标準,以實際發放的工資标準作為計算加班費計算基數。實際發放的工資标準低于合同約定的工資标準,能夠認定為雙方變更了合同約定的工資标準的,以實際發放的工資标準作為計算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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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勞動合同沒有明确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确時,應當以實際發放的工資作為計算基數,不能僅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但應扣除前月的加班費和夥食補助等
用人單位按月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于實際發放的工資,具體包括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幹具體範圍的解釋》中規定“工資總額”的幾個組成部分。加班費計算基數應包括“基本工資”、“崗位津貼”等所有工資項目。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在以實際發放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時,加班費(前月)、夥食補助等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基數範圍。國家相關部門對工資組成規定有調整的,按調整的規定執行。
4、當月獎金應當與當月工資合并作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勞動者的當月獎金具有“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性質的,屬于工資組成部分。勞動者的當月工資與當月獎金發放日期不一緻的,應将這兩部分合計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用人單位不按月、按季發放的獎金,根據實際情況判斷可以不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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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每月平均工作天數按21.75天、平均小時數按174小時計算
在确定職工日平均工資和小時平均工資時,應當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規定,以每月工作時間為21.75天和174小時進行折算。
6、綜合計算工時将綜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當綜合計算周期為季度或年度時,應将綜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文丨李彥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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