仵作指以代人斂葬為業的人
仵作,在我國漫長的曆史長河中源遠流長,舊時指以代人斂葬為業的人,後因熟悉各種死亡現象,遂成為封建官署中長期從事司法活動并親臨現場檢查屍體等工作的特殊工作人員,仵作這項工作在封建社會雖然未曾得到較高的認可,但仍被歸屬于三十六行之中,故而也被稱為“仵作行”。
我國古代仵作的發展為我國法醫學以及司法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寶貴理論和實踐經驗,同時,也對當代法醫的發展有一定的啟示和影響。今天本文就從仵作的來源、發展、職能與地位等方面入手,揭開被許多電視劇渲染成妙手神探的古代仵作的神秘面紗。
古代仵作來源:宋代才有編制 1、仵作行的前世:司法勘驗下的産物
在古代文明的進程中,華夏民族十分重視社會的内部穩定。為嚴懲破壞穩定的犯罪現象,早在距今約兩千多年前的上古時代,舜帝為了推行教化,就曾任命臯陶擔任“士”官,執掌五刑(中國古代官府對犯罪者使用的五種主要刑罰的統稱),尤其是在司法的檢驗與審判層面。正是由于氏族部落時期埋下的司法制度萌芽,為仵作的出現提供了絕佳的契機。
随着社會文明的發展與進步,證據在司法實踐中所起的作用越來越大,官府的令史在偵查案件之時也更加注重對實證的提取與應用。在這一過程中,《睡虎地秦墓竹簡·倉律》中提到的由男女奴隸充任的協助檢驗人員,即“隸臣”與“隸妾”的重要作用不斷凸顯,現在的觀點一般将他們的工作性質與法醫等同,并将其當作是官衙法定檢驗吏役――仵作的前身。
官衙法定檢驗吏役――仵作的前身
可以說正是由于随着古代國家對司法現場勘驗的重視,仵作才得以以一種提取實證之“工具”的身份出現在世人面前。
2、從“仵作行人”到“仵作”:專職化的發展趨向
協助官府辦案的仵作行人 仵作一詞最早見隋唐時期,但當時仵作一詞的詞義與現在并不相同,在唐朝,我國出現了專門為别人斂屍送葬的行業,“仵作行人”就專指從事這一行業的組織。不過值得一提的是,因為仵作行人特殊的工作性質,使得他們對于屍體檢驗一事十分在行,因此官府也會在人手不夠的時候召集仵作勘驗屍體,協助辦案。
檢驗官麾下的官府義工 到了宋代,随着商品經濟發展與人口的激增,在為社會帶來繁榮的同時,民衆之間的矛盾沖突,與因利益沖突而引發的刑事案件之數量也較前代為多,這從客觀上為仵作越來越多的進入與參與到勘驗提供了有利的條件,宋代也成為了仵作的飛速發展時期。
宋時仵作的身份地位與之前相比有了質的飛躍,他們已被正式收編到官府衙門的隊伍中,他們與官府的關系已從先前的臨時雇傭轉變成了官府中的一份子。随着仵作這一職業的官方化,仵作又有了新的名稱,即“行人”,與此同時也有了具體的工作内容與任務,主要是負責處理屍體,并向檢驗官秉明死者的傷情以便于司法官斷案。
仵作主要是負責處理屍體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宋慈曾在《洗冤集錄》一書中提及這樣一個情節,“諸行人驗屍受财,依公人法”。由此可見雖然仵作與官府的關系已從先前的臨時雇傭轉變成了官府中的一份子,從實際意義層面來講,宋朝仵作的職業屬性仍屬于臨時召用的義工,而并非是真正含義上的政府官員。
獨立勘驗的官府吏役 元朝司法制度大體上承襲前朝,同樣的,仵作的工作性質也沒有太大的變動。但在職權範圍上,仵作已經可以獨立勘驗,且逐漸以驗屍為專職。這一時期與宋代的不同之處在于檢驗官員隻需躬親監督仵作驗屍即可,更多的工作内容是由仵作來完成的,隻不過仵作在檢驗之前需要出具保證書。
到了封建社會後期也就是明清時期,随着衙門内部官員的分工越來越明确,仵作也正式取得了其合法地位。在雍正六年頒布的有關司法的定例中,就将仵作正式認定為衙門司法檢驗官員之一,此外,還規定了他們作為法定官員理應享有的工資待遇與津貼制度,以及相關的工作程序與規章制度,我們可以說,直至此時,仵作一詞才真正成為了官府中檢驗屍體的吏役的代名詞。
專業驗屍官,髒活累活全部包攬 提到仵作,我們難免會聯想到古代題材電視劇中描繪的妙手神探,他們專業素養過硬,推理思維缜密,通過細緻入微的觀察讓一樁樁疑難案件真相大白。那麼曆史上仵作的工作内容究竟是怎樣的?仵作的的具體職能又究竟是什麼呢?下面我們就通過對仵作的職能的介紹來明晰他們是如何協助官府辦理案件的。
曆史上仵作的工作内容
1、沒有感情的驗屍機器
通過上文中有關仵作曆史發展的描寫我們可以了解到,仵作被收編到官府之初就是為了作輔佐刑事司法官員之用的。抛開職業歧視的觀點,驗屍從古代乃至到今天為止,都是一項為人所不屑或者不願意從事的工作,同理,古代封建社會作為主檢官的驗屍官更是基本上不會親自動手,因此檢驗屍、骨、傷的工作重任就交到了仵作的手中。
就例如在《洗冤集錄》中,宋慈就隻是發号施令,将實際操作交給仵作,諸如“勒仵作拾起白骨”,“以手按其喉”等等,由此一來,仵作如同一個雜役,主要職能就是機械的按照上級的指令辦事,難以結合自身經驗為案件提出具有建設性意義的意見。
2、承擔髒活與累活的官府“雜役”
随着仵作行的逐漸專職化,仵作接受了朝廷的“招安”,能夠自行檢驗屍體并向上級呈交屍檢報告,經過長期實踐經驗的積累,部分仵作技術水平較高的仵作已經能夠通過對屍體上每一處甚至是每一寸傷口進行仔細檢驗,并結合屍體特征對死因做出明确的判斷。在《狄公案》中就寫到一名仵作通過對死者指甲縫中殘留物的細緻觀察,最後準确推斷出死者生前從事的職業的案件。
但與此同時,由于仵作是處于官吏隊伍最邊緣的編外人員,他們還要幹一些别人不願意幹的髒活與累活。為了節省開支,通常一個縣衙隻配有一名仵作,甚至是幾個縣共用一個仵作,可想而知仵作的工作量是怎樣的龐大。就拿仵作隊伍中編外的編外――穩婆為例,她們雖然最廣為人知的工作就是替人接生,但當官府需要檢驗女性屍體時,也會臨時借調穩婆來參與檢驗。
仵作是處于官吏隊伍最邊緣的編外人員
職位卑微,工資低還被人瞧不起 盡管仵作長期從事着人命關天的工作,但是他們的社會地位是十分低下的。至于仵作一行的社會地位究竟為何如此卑微想來大體與社會對從事職業的推崇度有關。當地的社會風氣就以從事仵作為恥,許多都是由走投無路的殡葬從業者充任,且父子世襲,代代相傳。
1、身份低微惹人嫌惡的“賤役”:
上文中有提到,仵作的主要工作就是驗屍,不論從衛生還是傳統觀念的角度來看,與屍體的密切接觸都是十分不衛生且令人不悅的。特别是在我國古代根深蒂固的封建社會文化中,一直都是以死者為大的,因此翻弄屍體被看做是一種亵渎行為,是對神靈的不尊敬。照此認識,仵作也被民衆認為是“損陰德”之人。
仵作一行屬于賤役,一旦參與到檢驗屍體的行當中,就會被當做賤民,成為下九流,這也導緻了社會對仵作的歧視往往并不止步于他們本身,還會波及到仵作行人的後代身上。清宣統以前,凡從事仵作一職其後三代均不得參與科舉考試,所以仵作這一行業像儈子手一樣,大多為世襲制,累世累代遭人嫌惡。
2、與勞動量不成正比的工資待遇:
相比于普通的衙役,仵作這一崗位對專業技術的要求更加嚴格,更需要仵作自身有豐富的經驗積累,然而,仵作的工資待遇卻與普通的衙役不相上下,甚至可以說是少得可憐。就拿清朝為例,根據《清史·職官》的記載,一位官居二品或從一品的總督,其年薪可以高達兩萬兩白銀,就算是官階較低的七品知縣,年薪也有數百至兩千兩。
而仵作的年薪通常隻有七八兩,最多的也不超過十二兩,這樣低薄的工資與仵作龐雜的工作量根本不成正比,由此也衍生出了許多仵作制度下的弊端。
低薄的工資與仵作龐雜的工作量不成正比
為養家糊口,開始賺“外快”、作奸犯科 1、日漸興起的作奸犯科之風
也許正是因為收入與身份的低微,導緻仵作――這一古代司法最底層的司法人員的生存狀況簡直可以用“悲慘”一詞來形容。這就導緻連養家糊口都捉襟見肘的仵作們铤而走險,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内瞞天過海,收受賄賂。在《金瓶梅詞話》中有這樣一個情節,仵作何九在檢驗武大郎的屍體時,“見武大指甲青,唇口紫,面皮黃,眼皆突出,就知是中毒”,但由于何九此前曾收受王婆的賄賂,因此便隻将屍體裝入棺材,釘上長命釘後草草結案。
通過上述的情節,不難想象在當時的社會現實中,提刑官宋慈所精心設計的檢驗流程并沒有得到很好的貫徹與執行,貪污舞弊,圖财害命之風時時盛行于世。本來,在科學技術水平并不發達,司法制度極不嚴密的古代,經常出入公門與接觸屍體的仵作就有很多上下其手的機會,加之監驗官們往往不願意走到屍體的旁邊,仵作在驗屍時可以增減傷痕的分寸,甚至随意捏報。
2、社會現實倒逼法制邁向完善
為了規避因謊報驗屍結果而叢生出更多的冤案,一朝法律制度中會明确規定出仵作的職責與違反法令的責罰,《洗冤集錄》中就有提到檢驗官必須警惕仵作舞弊受賄。明清在此基礎明确了仵作受贓的具體懲罰措施,《清朝文獻通考》中規定:“若官吏仵作受财故檢驗不以實緻罪有增減者以失出入人罪論,贓重者于故出故人之罪者以計贓以枉法從重論”,可見曆代對仵作在勘驗時舞弊弄奸行為的處罰是越來越嚴厲的。
《洗冤集錄》中就有提到檢驗官必須警惕仵作舞弊受賄
總結 通過上文的描寫,我們大緻了解了中國版法醫――仵作的前世與發展。由戰國時期的“隸臣”與“隸妾”轉變而來的仵作始現于隋唐時期,發展于宋元,到了明清,仵作一行發展到了鼎盛時期。
仵作本以喪葬為業,後随勘驗實際的需要,逐漸過渡到以驗屍、傷為業,經曆了由臨時到專職的演變過程。盡管仵作的主要工作艱苦且繁雜,但在我國漫長的曆史長河中,仵作始終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社會地位與工作待遇都是極低的,究其根本,是根深蒂固的傳統思想觀念所導緻的。
雖然發展到後期,常有仵作為了謀取私利而弄虛作假,但從總的方面來講,仵作在我國古代司法實證中的地位是舉足輕重的,曆代刑事案件的偵破與法醫學的發展,離不開仵作的突出貢獻。
參考文獻:
1、《洗冤集錄》
2、《五代會要·喪葬》
3、《清朝文獻通考》
4、《唐律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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