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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重點解讀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29 19:22:38

民法典草案重點解讀?民法典編纂至今已有5年7個月在此前多次審議中,有些條款經曆了增加、補充又删除的過程比如婚姻家庭編草案編纂過程中,一審稿增加了有關隔代探望權的規定,二審稿進一步修改完善,不過三審稿時,删除了隔代探望權條款,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民法典草案重點解讀?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民法典草案重點解讀(民法典草案話題)1

民法典草案重點解讀

民法典編纂至今已有5年7個月。在此前多次審議中,有些條款經曆了增加、補充又删除的過程。比如婚姻家庭編草案編纂過程中,一審稿增加了有關隔代探望權的規定,二審稿進一步修改完善,不過三審稿時,删除了隔代探望權條款。

此外,法定結婚年齡是否應下調、非婚同居是否應由法律界定、公婆和兒媳算不算近親屬等話題,也引發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和讨論。

1 公婆和兒媳算不算近親屬?

關于近親屬的範圍,現行民事法律沒有作出明确規定,婚姻家庭編草案一審稿規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共同生活的公婆、嶽父母、兒媳、女婿,視為近親屬。

對此,有的委員認為,上述近親屬的範圍還應擴大,有利于鼓勵社會中自然人之間的相互親善、相互扶持。現實生活中有很多四世同堂甚至五世同堂,上述設定的近親屬範圍将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排除在外。也有觀點認為,時代不同,傳統的家族而居早已變成了家庭而居,如果将近親屬的範圍劃得比較大,容易引發财産繼承等糾紛。

還有的全國人大代表提出,“共同生活的公婆、嶽父母、兒媳、女婿,視為近親屬”中的“共同生活”,認定較為困難,不宜以此界定是否為近親屬。可有委員提出,如果不設“共同生活”這個前提條件,公婆、嶽父母、兒媳、女婿也應該是近親屬,因為現在許多家庭都不是老少三代傳統的大家庭一起生活,大部分都是小家庭自己單過,甚至是和老人“一碗湯”的距離。

多方觀點中,去年12月審議的四審稿采納了有關“共同生活”難以認定的觀點,删除了“共同生活的公婆、嶽父母、兒媳、女婿,視為近親屬”表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表示,鑒于存在不同意見,目前的草案仍将近親屬範圍限定在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不過,仍有委員建議,“共同生活的公婆、嶽父母、兒媳、女婿,視為近親屬”應保留。

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委員周建軍就提出,不能因為不好認定“共同生活”,就删除上述條款。“特别是我們經過了幾十年的獨生子女政策,大量存在着需要兒媳或者女婿照顧公婆或嶽父嶽母的,建議對認定條件作進一步的完善”。

委員信春鷹也表示,“共同生活”的确不太好定義,但不宜把這一條款全删了,“原來的規定仍然是有意義的”。

2 網約車侵權責任草案為何不涉及?

侵權責任編草案設有機動車交通事故專章,不過,其中并未對網約車的侵權責任作出規定。各次審議中,數名委員建議,網約車平台責任應寫入機動車交通事故專章。

二審中,周光權、王硯蒙等委員就建議,應增加對網約車平台責任的規定。“如果違法成本不高,就有可能導緻網約車平台重視程度不夠。如果網約車平台可以被認定為機動車保有人,網約車平台屬于責任主體。如果不是機動車保有人,而隻是提供媒介服務,應該對網約車保有人承擔監督職責,如果有過錯應當與機動車保有人承擔連帶責任。”王硯蒙說。

三審時,呂薇、劉海星等委員再度提及網約車的侵權責任。“應該考慮網約車交通事故責任的分擔規則,包括網絡平台的責任和司機的責任等等。”呂薇說。劉海星也建議進一步界定網約車平台和車輛駕駛人的責任,“在某些特定情況下,除車輛駕駛人承擔相應責任外,網約車平台也負有責任,因此建議将網約車平台與車輛駕駛人規定為連帶責任”。

截至目前,草案仍未涉及網約車的侵權責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回應說,網約車作為新生事物,各方面對其責任問題如何規定,分歧很大。如在網絡預約平台公司僅提供媒介服務的情形下,機動車使用人與網絡預約平台究竟應當承擔什麼樣的責任,一直有不同的意見。在争議較大、難以形成基本共識的情況下,民法典作為基本法還不宜對這一問題倉促作出規定。

該位負責人說,目前,在行政管理方面,已經有交通運輸部等六家單位2016年聯合發布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和交通部2018年制定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監管信息交互平台運行管理辦法》兩部規章,為解決網絡預約機動車運行方面的糾紛提供了必要依據。在争議較大的情況下,法律不宜過早作出規定,否則可能對相關行業造成限制。據此,民法典草案對這一問題未作規定。

3 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如何認定?

婚姻家庭編草案曆次審議,一個焦點問題貫穿始終:婚内單方舉債究竟算誰的?夫妻共同債務到底應當如何認定?現行婚姻法沒有具體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關夫妻債務的認定。2003年最高法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其中第24條近年來引發了較大争議,一度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2018年1月,最高法發布了《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适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即第24條新司法解釋),修改了此前司法解釋關于夫妻債務認定的規定。

不過,2018年8月初審婚姻家庭編草案時,并沒有寫入第24條新司法解釋。多名委員當時就提出,這種比較成功的司法實踐内容應當寫入民法典。

去年6月二審時,第24條新司法解釋終于入法,明确了夫妻債務“共債共簽”原則: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此後的三審、四審,對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均采用了二審稿的設計。

不過,二審以來,不斷有委員和社會公衆提出,入典的第24條新司法解釋仍需修改。

有人提出舉證責任問題,即如何認定“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委員王硯蒙就提出,債務是否系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往往要依靠法官來裁決。但是法官的認定也應該是在當事人舉證的基礎上才能夠進行判斷,否則隻是由法官自由裁量,必然會出現很多問題。

有人認為,法律應對何為共同生産經營之債給予界定。王硯蒙說,“什麼是共同生産經營?在現實生活中很容易産生歧義,如果沒有準确的、科學的界定,就将其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前提,在實踐中會産生諸多問題,特别是很容易造成夫妻一方既不知情也沒有受益的債務”。

去年7月至8月,婚姻家庭編草案二審稿曾在中國人大網面向公衆公開征求意見。數據顯示,意見主要集中在明确“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範圍、進一步完善夫妻共同債務等方面。

4 删除隔代探望權基于什麼考慮?

現行婚姻法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權,法律則未作出規定。

婚姻家庭編草案編纂過程中,一審稿增加了有關隔代探望權的規定,二審稿進一步修改完善為“父母離婚後,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對孫子女、外孫子女盡了撫養義務,或者在孫子女、外孫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情形下,可以參照适用離婚父母探望子女的有關規定,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

對于隔代探望權的設立,有人贊同,認為滿足了祖輩的探望需求,當前,夫妻離婚後,不少老人見不到孩子;也有人反對,認為隔代探望權範圍過大,容易引發矛盾,影響未成年人和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正常生活。還有的意見提出,法律不宜賦予祖父母、外祖父母單獨的探望權,建議删除隔代探望權。

争議之中,去年10月21日審議的三審稿,删除了隔代探望權條款。當天,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沈春耀在彙報草案修改情況時解釋說,鑒于目前各方面對此尚未形成共識,可以考慮暫不在民法典中規定祖父母、外祖父母行使隔代探望權,如與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能協商一緻,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據此,三審稿删除了隔代探望權條款。

不過,仍有委員認為,“隔代探望權”應該恢複。去年10月2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三審稿時,委員鮮鐵可表示,“這個問題很現實,這一條本來就是對以前婚姻法增加的部分。現在離婚率很高,年輕人離婚之後,老人很想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而另外一方以種種理由不準許探望。這很現實,有分歧,我們不能回避,一删了之有點簡單化了。”

鮮鐵可認為,不能把離婚後的隔代探望糾紛留待以後訴訟解決,“中國人不願意訴訟,不願意打官司,認為打官司是個不好的事情。尤其是老年人也打不起官司,熬不起。”

5 法定結婚年齡是否應下調?

現行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對此,去年6月二審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時,部分委員建議下調法定結婚年齡。

委員張蘇軍當時就提出,法定結婚年齡可調整為男18歲、女18歲。從2013年到2018年,我國連續5年婚姻登記人數逐年下降,帶來的直接後果是出生人口下降,老齡化上升。“降低婚齡”不可能直接扭轉出生人口下降和老齡化上升的趨勢,但這是一個正調節的方向。

委員們的觀點引起網友的關注。去年6月28日,新京報官方微博發起了一項投票調查,“委員建議适當下調結婚年齡,你怎麼看?”當天,話題閱讀量5.6億,微博投票共46.3萬人參與,其中贊同9.8萬票、不贊同30.2萬票、暫不表态6.3萬票,不贊同占比65.2%。也就是說,超6成網友不贊同下調法定結婚年齡,有網友提出,如果下調法定結婚年齡,可能會讓一些比較沖動的年輕人“閃婚”。

去年10月三審草案時,法定結婚年齡仍采用“男22歲、女20歲”标準,未作調整。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相關負責人作草案主要問題修改情況的彙報時表示,現行法定結婚年齡的規定已為廣大社會公衆所熟知和認可,如果進行修改,屬于婚姻制度的重大調整,宜在進行充分的調查研究和科學的分析評估後再作決策。

有委員再度提出下調法定結婚年齡。委員陳鳳翔表示,社會上對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年齡的問題很關注,降低法定結婚年齡的呼聲也很高。“适當降低法定結婚年齡也反映了社會上的呼聲。”

對此,有委員贊同法定結婚年齡應“維持現狀”。委員王超英就談到,結婚年齡問題争議比較大,應該做進一步的調查研究和分析評估。

6 為何新設立離婚冷靜期制度?

現行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此為協議離婚)。若隻有一方提出離婚,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針對上述協議離婚,婚姻家庭編草案新設了離婚冷靜期制度,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也就是說,夫妻同意協議離婚并提出申請後,還需要“冷靜”一個月,這期間如果有一方反悔,即可撤回離婚申請。

從2018年8月初次審議以來,每一次審議中,上述離婚冷靜期制度都引起廣泛讨論。部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和全國人大代表贊同,認為離婚冷靜期還應延長。長期在社區工作的全國人大代表嶽喜環就表示,“能不能把離婚辦理時間拖長一點,免得離婚後後悔,也給家庭和諧創造一個機會”。

也有委員和代表持不同意見。全國人大代表黎霞就認為沒必要設離婚冷靜期,“如果要說冷靜期,我們認為結婚登記中的冷靜期更為必要”。

有網友也認為,“結婚冷靜期”比離婚冷靜期更有必要。一媒體曾在微博發起投票“協議離婚冷靜期,你贊同嗎?”投票結果顯示,贊同的10248票,占4.2%;反對的232164票,占95.1%,其餘0.7%無所謂。其中一些網友就認為,相較離婚冷靜期,結婚冷靜期更有利于家庭和社會的穩定。還有的網友提出,設置離婚冷靜期,限制離婚自由。

還有的專家學者提出,離婚冷靜期應設置甄别機制,不應一刀切,比如家暴和賭博、吸毒、虐待等惡習,不應設置冷靜期。

7 非婚同居是否應由法律界定?

婚姻家庭編草案各次審議中,不斷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建議,非婚同居入法,民法典應對非婚同居作出原則性規定。

去年6月二審時,韓曉武、孫憲忠等多名委員就都提出非婚同居入法問題。“處理同居問題,當然要遵從我們的價值觀和現行法律規定,但現實就擺在那裡,回避不了。”韓曉武說,是不是可以考慮在相關立法中正視當今社會婚姻家庭生活日益複雜化的現狀,适當回應一下社會現實對法律的需要?

去年10月18日,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記者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回應稱,從目前情況看,法律上明确規定同居這個問題的時機還不成熟。“随着人們觀念的變化,未婚同居在一些地方為一部分人所接受,但是在整個社會上還遠未形成共識。如果法律上對同居制度予以認可的話,将會對現行的婚姻登記制度形成較大的沖擊。”

去年10月2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分組審議草案三審稿時,再有委員和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提出,法律還是應對非婚同居作出界定。委員韓梅就建議,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應對非婚同居關系作出原則規定。“目前,非婚同居的現象呈快速上升趨勢,産生的糾紛也大幅增加,比如财産繼承問題、孩子的問題等,亟須立法來解決,建議考慮當今社會婚姻家庭生活日趨複雜化的現狀,在立法中作出适當回應。”

A10-A11版采寫/新京報記者 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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