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打到一半,原告得知被告已經去世,但案子卻隻能繼續下去。
原來,被告家人未去派出所注銷戶口、辦理火化手續。而由于不知道被告最終轉去了哪家醫院,原告也無法取得醫院的死亡證明,證明被告真的已經死了。
多位受訪者稱,如果被告的繼承人想要規避債務,就可以不去申請注銷戶口,因為這樣原告就無法将他追加成被告,會讓法院最終的判決沒有執行的可能性。
而被告弟弟則在電話中向成都商報客戶端記者确認,他哥哥已在今年春節期間過世。
圖據網絡
起訴
訴訟過程中被告知 被告因病死亡
2012年10月15日,邱國偉提出向朋友趙敬明借款50萬元用于買酒做生意。趙敬明同意後,邱國偉寫下正式借條,借條上載明月息為3%。
銀行流水顯示,收到借條後,趙敬明在兩天後通過銀行向邱國偉指定的帳戶轉款48.5萬元(扣除1.5萬元的利息)。在借款期間,邱國偉陸續償還約20萬元。2017年12月,趙敬明在得知邱國偉生病住院後,便多次索要借款,卻被其以“最近生意不好,治病也花了一大筆錢”等理由推脫。
五年多過去,借款的利息已接近本金。今年2月24日,趙敬明将邱國偉告到成都金牛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歸還本金48.5萬元及利息42萬餘元。但在法院立案後,趙敬明卻從多位朋友那裡得知,邱國偉在3月2日就已經去世。經曆訴前調解程序後,4月9日,趙敬明向法院申請追加邱國偉兒子為被告,在邱國偉遺産範圍内承擔清償責任。
據趙敬明回憶,2月18日,農曆大年初三,他曾去四川省林業中心醫院找過邱國偉。當時邱國偉的兒子邱宇還告訴他,父親已經是肺癌晚期,希望趙敬明幫着隐瞞,并表示自己會幫父親償還債務,請趙敬明不要提及欠款的事情,以免驚動父親。沒想到,趙敬明之後卻再也聯系不上邱國偉一家,到了醫院才發現對方已經不在。“我派了人在病房樓下盯着的,他說他看到邱國偉坐救護車轉走了。”趙敬明說。
難題
戶口未注銷 無法追加兒子為被告
“法律上有規定,如果被告已經死亡,就可以追加他的繼承人為被告,讓他的繼承人對債務承擔清償責任。”但趙敬明表示,由于派出所查明邱國偉戶口未注銷,承辦法官認為邱國偉在法律上并未死亡,不能追加他的兒子為被告。
4月10日,金牛法院向邱國偉發出公告:“因你下落不明,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開庭傳票。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天視為送達,并于舉證期滿後的次日……開庭審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決。”“人已經死了,向一個逝者進行公告,請他來參加庭審,不是有點荒謬嗎?”趙敬明說,由于不知道被告後來轉去了哪家醫院,也沒法取得被告的死亡證明。
5月28日,成都商報客戶端記者來到四川省林業中心醫院,後台記錄顯示,邱國偉住内二科病區,在今年2月22日出院,但無法查到是否自行轉去其他醫院。“我們每天要接觸那麼多病人,怎麼可能記得清嘛。” 内二科病區一位護士說。
“法院的要求可以理解,但法律上似乎存在盲區,這樣一來,如果被告的繼承人想要規避債務,就可以不去申請注銷戶口、辦理火化手續,因為這樣原告就無法将他追加成被告,如果繼續将被告當成活人審下去,根據一事不再理的原則,我們不能等法院判決後就同一法律事實将被告兒子告上法庭,而且由于被告不是在執行階段死亡,也不能申請變更被執行人。”原告代理人四川方策律師事務所律師郭剛說。
失聯
被告弟弟确認 其過年期間已去世
“就算赢了官司,當初借出的錢也沒法收回。難道要向死人要錢?”趙敬明表示,他們多次聯系過邱宇和邱國偉弟弟,但每次電話都打不通,也找不到他。
截至發稿,成都商報客戶端記者仍未能撥通邱宇的電話。而邱國偉的弟弟則在電話中确認,邱國偉已在過年期間去世了。
5月28日,成都商報客戶端記者根據趙敬明提供的線索來到邱宇住址,但敲門無人應答,一位自稱住同一棟樓一樓的女士透露,三樓确實有姓邱的人住,但并沒有聽說有人去世,最近沒有見到他們。
成都商報客戶端記者聯系上金牛法院,對方表示本案尚未審理宣判,不方便接受采訪。
圖據網絡
律│師│解│讀
焦點1:
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死亡 訴訟權可以被繼承
“一個人死亡後,他的法律主體就終結了,如果沒有遺産,那麼他的所有債務都歸于消滅。如果有遺産,那麼繼承人要在他的遺産範圍内,首先來清償債務,如果還有剩餘的遺産繼承人才能分配。”四川恒和信律師事務所律師邱文鋒介紹。
“民事訴訟法明确規定,一方當事人死亡,案件應該中止,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案件終結。”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羅柯介紹,被繼承人已經進行的訴訟行為,對承擔訴訟的繼承人有效,被告在訴訟中死亡的,法院裁定中止訴訟,其繼承人作為其訴訟權利義務的承受人參加訴訟成為本案被告。
四川原則律師事務所律師江阿源也表示,被告在訴訟過程中死亡并且存在繼承人的,法院此時會中止訴訟,等待繼承人表态是否參加訴訟。“不涉及到債務等财産的部分訴訟,如名譽權糾紛,也同樣适用這樣的規則,法院先中止訴訟,等待由繼承人自行确定是否參加訴訟。”江阿源補充。
焦點2:
法律規定去世有義務注銷戶口 但未規定懲罰性後果
人去世了,戶口卻還在的情況,并非孤例。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6年頒布的《關于加強和規範人口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就提及,一些地方群衆不主動申報甚至隐瞞家庭成員死亡的問題較為突出,全省死亡未注銷戶口人員數量較大。《通知》據此要求,“各有關部門要全面清理核查本地死亡應銷未銷戶口人員”。
法律是如何界定一個人死亡的?受訪律師均認為,死亡是一個事件,不以是否注銷戶口為前提。“如何界定一個人是否死亡一般是一個醫學問題,而不是一個法律問題。”羅柯認為,沒有注銷戶口不一定代表一個人有沒有死亡。火化證明、死亡證明和戶籍因死亡而注銷,三個證據都可以證明公民是否死亡,效果是一樣的。
江阿源也表示,除了自然死亡,還有宣告死亡,但是宣告死亡隻能由配偶、近親屬、有确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利害關系人提出,不适用于本案。
“法律規定了人去世後近親屬有注銷戶口的義務,但卻沒有明确不注銷會有什麼嚴重的懲罰性後果。”江阿源說。
焦點3:
為了躲債不火葬、銷戶,是否有解?
在江阿源看來,民事訴訟中“書證為王”,遇到被告“為了躲債,不火葬、銷戶,也不留下任何書面證據”這種極端情況,原告和法院其實相當被動,法律上是無解的。江阿源認為,在沒有書面證據的情況下,即使家人後面改口承認訴訟參與人已經死亡,法院都不一定會采認,因為家人還是有可能出于自己的目的做虛假陳述,其證明效力不及死亡證明、火化證明、銷戶等證據。
江阿源說:“如果已經判決被告要承擔還款責任,原告的訴訟請求已經得到支持,同一件事實引起的權利義務關系業已确定,因此原告不可能基于同樣的事情,換個被告再告一遍。”
邱文鋒則認為,法律上并不存在盲區。邱文鋒解釋,如果判決生效後在執行過程中間發現這個人已經死亡,判決會經過再審被撤銷。原來的錯誤判決被糾正、撤銷後,原告又可以重新起訴。另外,原告可以向本級和上級法院直接申訴,被告親屬也可以申訴。
另外,在邱文鋒看來,撤訴後以繼承人為被告再起訴,不違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則,而且死者的繼承人要想通過隐瞞死亡來規避債務不太現實,因為不去銷戶,并且不去履行死亡和繼承等手續的話,房屋始終都在這個死者名下,實際上沒有辦法繼承。
針對本案涉及的繼承問題,四川高揚律師事務所律師肖波也指出,原告面臨的不僅是證明被告已經死亡的問題,還要證明他兒子繼承了他的遺産。“這兩點對原告來說,證明難度都非常大,但如果能證實第一點,那麼就可以把第二點的舉證分配責任讓法院适當分配一些給對方。”
(文中原、被告均為化名)
成都商報客戶端記者 祝浩傑
編輯 劉豔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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