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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罪中的職務便利

職場 更新时间:2025-02-23 01:24:41

受賄罪中的職務便利(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中)1

案例

耿某某系某省高速公路開發總公司原總經理,2017年年底退休。2018年年底,某科技公司總經理高某得知某高速公路開發項目準備開始招标,找到耿某某請求提供幫助,耿某某答應幫忙。耿某某給其原下屬、高速項目建設辦公室主任何某某打電話,請其予以關照,何某某承諾幫忙。後何某某向該科技公司提前透露了标書内容,幫助高某取得高速公路開發項目相關業務。高某送給耿某某30萬元。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耿某某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解讀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與國家工作人員(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其中,“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是指曾經是國家工作人員,但由于離休、退休、辭職、辭退等原因已離開了國家工作人員崗位的人。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托人财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本案中,耿某某退休離職後,利用原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其原下屬)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财物30萬元,符合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構成要件。

來源:七一網 七一客戶端 / 中國方正出版社微信公衆号

編輯:石俊豪 陳一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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