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廣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下稱《實施辦法》),《實施辦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實施辦法》明确禁止在建築物的公共門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室内場所停放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及其電池充電;禁止攜帶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及其電池進入電梯轎廂。對拒不改正的單位最多處罰5000元、個人最多處罰1000元。
進一步強化火災事故倒查追責
省人大常委會相關負責人介紹,廣東省是經濟大省、人口大省,城鎮化率高,“高低大化”場所多,基層消防治理難度大、任務重。現行的《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自2010年修訂後,超過10年未作修改,無法滿足新形勢下消防和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省人大常委會結合廣東省工作實際,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修訂《廣東省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以推進消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實施辦法》完善消防工作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第三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評價體系,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責任,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消防工作職責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火災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法調查處理工程建設、中介服務、消防産品質量、使用管理等各方主體責任,追究屬地管理和部門監管責任;建立較大以上火災事故調查處理信息通報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制度,評估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通過增加調查處理工程建設、中介服務、消防産品質量、使用管理等各方主體責任的規定,進一步強化火災事故的倒查追責。
針對大型城市綜合體、超高層民用建築、城市軌道交通、大型住宅區和村級工業園火災危險性大、撲救難度大、發生火災易發生群死群傷事故等特點,第二十七條規定,大型商業綜合體、建築高度超過一百米的超高層民用建築、城市軌道交通、大型住宅區和村級工業園,其産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組建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等消防組織,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攜電動自行車及電池進電梯 個人最高罰1000元
近年來,我國電動自行車産業發展迅速,電動自行車保有量超過3億輛,僅廣東就超過2000萬輛,産量仍在快速增長,火災風險急劇增加。
資料圖:廣東電動自行車保有量超過2000萬輛(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莊小龍 攝)
2021年,全國已發生的9525起電動自行車火災中,廣東省占比超過12%。電動自行車的維修、改裝、停放、使用等,以及锂電池的充電、報廢和回收等環節管理不規範,存在非法改裝、入戶充電、過度使用和電池老化等問題,滋生大量安全隐患。
特别是由于戶外充電樁不足、充電價格不均等原因,入戶充電問題較為普遍,“人車同屋”導緻火災亡人率居高不下。
《實施辦法》此次修訂增加了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的内容,第二十五條分别對拟建、在建的住宅小區、住宅建築、人員密集場所以及既有建築場所的産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提出了不同要求,對電動車的停放充電行為予以規範,明确規定禁止在建築物的公共門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室内場所停放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及其電池充電;禁止攜帶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及其電池進入電梯轎廂。
第四十九條相應設定了法律責任,在建築物的公共門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室内場所停放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及其電池充電,或者攜帶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及其電池進入電梯轎廂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居住建築設防盜網應預留或另設逃生窗口
據介紹,廣東省房屋租賃市場龐大,出租房消防隐患多,從廣東省2021年火災形勢看,最突出的火災亡人風險,主要集中在居住類場所,這類火災亡人占比78%。
對此,《實施辦法》明确并細化了出租建築物或者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第十一條規定,建築物或者場所出租使用的,出租人應當确保出租的建築物或者場所符合消防安全條件。考慮到出租人包括産權單位和個人,個人出租人隻對其所有的公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等負有管理義務,增加規定屬于多産權建築的,相關的産權人、使用人應當共同确定或者委托統一管理單位對消防安全實施統一管理。
為避免建築物相關設施設置不合理影響火災疏散,《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同一建築物由兩個以上業主、使用人管理或者使用的,不得設置影響疏散的分隔設施;居住建築設置防盜網等設施時,應當根據逃生和滅火救援需要預留或者另行設置逃生窗口,鼓勵配置輔助疏散逃生設施;除有特殊安防要求外,非居住建築不得設置防盜網等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為加強高層公共建築、大型商業綜合體的火災災疏散引導,第二十一條規定,高層公共建築、大型商業綜合體應當按照規定在公共區域開展消防安全提示和消防安全知識宣傳,并在首層或者主要出入口顯著位置提示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滅火器材的位置。高層公共建築内的人員密集場所、大型商業綜合體應當按照樓層、區域确定火災疏散引導員。
《實施辦法》規定,人員密集場所未在明顯位置設置疏散示意圖,或者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及其包房内未設置聲音或者視像警報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築面積不足一千平方米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建築面積超過一千平方米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魏麗娜廣州日報·新花城編輯:龍成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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