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布保薦機構監管意見?證券時報記者 程丹證監會昨日分别就《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和《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工作底稿指引》征求意見證監會表示,此次修訂規則目的就是要提高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和信息披露質量,進一步規範和指導保薦人對境内拟發行股票、可轉換債券或存托憑證的公司的盡職調查工作,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證監會發布保薦機構監管意見?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證券時報記者 程丹
證監會昨日分别就《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和《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工作底稿指引》征求意見。證監會表示,此次修訂規則目的就是要提高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和信息披露質量,進一步規範和指導保薦人對境内拟發行股票、可轉換債券或存托憑證的公司的盡職調查工作。
《準則》共十一章八十七條,主要修訂有四方面内容,一是更好地貫徹注冊制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理念和在盡職調查工作中落實注冊制的基本要求;二是對原《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中未涉及的一些盡職調查事項進行補充,包括紅籌架構、特别投票權、協議控制、在其他證券市場的上市/挂牌情況、“三類股東”的核查、發行人未實現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計未彌補虧損的、發行人的業務高度依賴信息系統的、投資者保護、估值闆塊定位等需要核查的事項;三是将保薦人“薦”的職責提到更重要的位置,充分發揮其在投資價值判斷方面的前瞻性作用;四是明确保薦人對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出具專業意見的内容,在評估其相關工作充分、可靠的基礎上可以合理信賴,但應進一步核查驗證,同時明确了保薦人應合理使用第三方外聘機構,不得将法定職責予以外包,保薦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不因聘請第三方而減輕或免除。
《準則》的修訂進一步梳理了注冊制試點反映出來的盡職調查問題和難點,有針對性地明确工作底線要求和質量标準,充實完善程序保障和行為規範,合理界定專業職責,提出勤勉盡責的一般标準。保薦人可結合發行人自身業務、财務等特點設計适合的核查程序,并依據重要性原則進行判斷,适當選取準則中列明的核查方式。此次修訂明确提出了合理信賴、勤勉盡責的基本理念和專業标準,作為保薦人統籌全面核查驗證職責和義務的基礎,并分别從不同層次強調保薦人與其他證券服務機構的協作,同時強調發行人的信息披露主體責任和配合盡職調查的義務。
作為《準則》的配套銜接規則,《指引》的修訂結合在境内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債券或存托憑證的發行條件和上市條件的變化、保薦機構盡職調查實踐中的重點以及監管部門在現場檢查或督導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明确和調整了底稿目錄中需要關注的事項和盡職調查資料。增加對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專業意見的相關複核資料,同時,增加内核階段工作底稿要求,增加分析驗證過程的相關底稿。
修訂後的《指引》是對保薦機構從事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時編制工作底稿的一般要求,為提高可操作性和靈活性,底稿目錄具體内容改由自律規則予以規定,保薦機構應參照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的有關規定執行。
證監會表示,凡對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履行保薦職責有重大影響的文件資料及信息,均應作為工作底稿予以留存。保薦機構應根據發行人的行業、業務類型不同,在不影響保薦業務質量的前提下調整、補充、完善首次公開發行保薦工作底稿,對于其他融資類型保薦業務目錄可參照首次公開發行保薦工作底稿做适當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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