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太葵】昶林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無形資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昶林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無形資産的管理,維護單位合法權益,防止無形資産流失,提高無形資産的使用效益,結合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無形資産是指單位所擁有的、不具有實物形态而能為單位創造價值的資産,包括專利權、商标權、專有技術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經營權、商譽以及其它财産權利等。
第三條 單位無形資産作為單位資産的重要組成部分, 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管理 體制。
第四條 單位無形資産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完善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明晰産權關系,保障無形資産的安全和完整;加強無形資産的開發和利用,促進價值轉化;規範無形資産處置行為,提高無形資産收益。
第二章 無形資産管理部門及職責
第五條 公司後勤部作為單位無形資産管理部門,對無形資産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
(一)制定單位無形資産管理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二)辦理無形資産的産權确認手續;
(三)組織無形資産技術鑒定;
(四)登記無形資産明細賬;
(五)組織對無形資産的清查、登記、彙總及監督檢查;
(六)辦理無形資産的增加、調劑、處置等審批手續;
(七)其他相關工作。
第六條 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無形資産使用部門負責 對其使用的無形資産實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職責:
(一)配合後勤部登記無形資産使用台賬;
(二)配合後勤部提出無形資産處置申請;
(三)檢查并報告無形資産的日常使用情況。
第三章 無形資産内容和計價方式
第七條 單位無形資産主要包括:
(一)專利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規定,界定單位為專利權人的,在法定期限内為單位所占有或專有 的各種發明創造(或職務發明);
(二)商标權:以單位名義申請注冊的,一定期限内在指定的物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稱、圖案、标記的權利;
(三)著作權亦即版權:由單位主持,代表單位意志,并由單位承擔責任的文學藝術創作、科學著作、音像制品、圖紙、模型、計算機軟件等,依法界定單位為著作權人,單位享有出版、發行等方面的專有權利;
(四)專有技術(非專利技術):是指單位作為發明人,由單位獨有的、不公開的、具有實用價值的先進技術、科研成果、資料、技能、知識等;
(五)土地使用權:單位依法、有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視為單位的無形資産;
(六)特許經營權:是指單位所屬經濟實體在某一地區經營或銷售某種特定商品(服務)的權利,或是依法取得使用他人商标、專利技術的權利;
(七)商譽:是指單位由于具有較高的社會信譽,或在某些方面有一定的優勢,使得單位的冠名權具有為使用者帶來較多經濟利益的能力。
第八條 單位無形資産按下列規定計價:
(一)外購的無形資産按取得時發生的總支出計價。總支出包括所付的價款、聘請律師的費用及其他有關的支出;
(二)以出讓方式單獨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計價,應根據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相關支出确定;
(三)作為整批資産中的一部分取得且獨立發揮作用的無形資産的計價,應根據所取得的各項無形資産的公允價值,将總支出按比例分配确定;
(四)單位自創并依法取得的專利權、商标權等無形資産的計價,應根據依法取得時發生的注冊費、律師費以及開發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支出确定;
(五)盤盈的無形資産,按現行價值計價;
(六)其他形式形成的無形資産按有關規定計價。
無形資産一般在發生自行開發、購置、受讓、轉讓、對外投資等行為并經過法定機構評估後,才能計價。
第四章 無形資産使用
第九條 使用單位無形資産的部門、分公司需向後勤部提交使用申請。申請應注明使用部門的名稱以及使用的資産、用途、期限等。
第十條 後勤部對使用申請進行查證,提出審核意見,按程序報總經理審批。
第十一條 單位占有、使用的無形資産發生産權糾紛,應按規定程序予以調解,或提請有關部門予以仲裁。
第十二條 建立無形資産使用考核制度。對長期閑置的無形資産及時合理調配,提高利用率,盤活存量,發揮其最大效益。
第五章 無形資産增加
第十三條 無形資産增加主要是自創、購置、受讓、劃轉等活動所引起的無形資産的數量和價值量的增加。
第十四條 外購無形資産要符合單位發展規劃,經過充分論證,嚴格内部審批程序,避免重複、盲目引進。
第十五條 自行開發或研制的項目應依法及時申請并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明晰産權關系,依法确定單位的所有者地 位。
第十六條 涉及無形資産的後續支出,不增加無形資産的賬面價值。
第六章 無形資産清查與報告制度
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無形資産清查制度,每年年末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并根據需要不定期地進行全面或局部清查。對盤盈、盤虧的無形資産應及時查明原因。
第十八條 定期對無形資産的賬面價值進行檢查。如發現以下情況,應對無形資産的可收回金額進行重新評估并在相應賬簿中登記,且在無形資産的報告中予以披露:
(一)該項無形資産已被其它新技術等替代,為單位創造效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響;
(二)有充足的理由确信該無形資産的價值大幅下跌,且不會恢複;
(三)其它足以表明該無形資産的賬面價值已超過可收回金額的情形。
第十九條 根據多方面分析論證,認為無形資産預期不能為單位帶來利益時,單位應按規定的程序将無形資産的賬面價值予以注銷。無形資産預期不能為單位帶來利益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該項無形資産已被其它新技術等替代,且不能給單位帶來利益;
(二)該項無形資産不再受法律法規的保護,且不能給單位帶來利益。
第二十條 建立定期報告制度,及時掌握無形資産的使用和運營情況。後勤部應嚴格按規定的格式和期限對其管理或占有使用的無形資産的存量、狀态等做出報告。對造成無形資産損失的重大事件應第一時間報告。
第七章 無形資産處置
第二十一條 無形資産的處置是指單位對無形資産進行産權(含所有權、使用權)轉移和成果的開發利用等行為,包括轉讓、開發利用、出售、投資、報廢等。
第二十二條 按照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則,規範無形資産的處置行為,杜絕處置過程中的流失和違規現象。
第二十三條 處置無形資産應組織内部論證和評估,處置價格不得低于評估值。
第二十四條 處置無形資産應符合以下程序:
(一)後勤部提出處置申請;
(二)組織内部技術鑒定;
(三)公司領導班子集體研究;
(四)根據研究結果處置無形資産。
第二十五條 無形資産的處置收益屬公司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昶林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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