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社會信用立法,完善失信懲戒機制”提出的背景是:社會出現了将“失信懲戒”等同“失信聯合懲戒”側向,并限制被懲戒人正當的就業,或者經營。失信聯合懲戒與失信懲戒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規定在《公務員法》錄用中;後者是《征信業管理條例》中的不良征信。法律人的視野過于狹窄,可能導緻概念混淆。
失信聯合懲戒與失信懲戒完全不同的概念
失信聯合懲戒《公務員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多數人可能認為,此處的失信聯合懲戒是指不良征信。怎樣解釋失信聯合懲戒不僅關系到“株連”問題,還關系到一般失信人“前途”問題。從法律解釋學看,對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解釋應當與同一法條其他項的内容具有同等性,如,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不能被錄用為公務員,不能解釋為一般違法人員也不能錄用為公務員;再如,被開除公職的人員不能被錄用為公務員,不能解釋被民營企業辭退的人員也不能錄用為公務員。
失信聯合懲戒中的“聯合”,主體聯合可能是界定失信聯合懲戒對象概念的關鍵。就刑事處罰方面的失信聯合懲戒對象而言,人民法院是聯合主體,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僅限于非刑罰的法律後果,如,宣告有罪,沒有判處刑罰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再如,非刑罰處罰中的行政處罰、行政處分,保安處分中的強制醫療、禁止令等,而責令賠償損失因沒有“聯合”則不能評價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
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解釋
失信懲戒征信業務包括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以及國家設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進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動,其中,涉及的負面信息為不良信息,如,拖欠水電費可以認為是不良信息等。因從事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依據《公司法》規定設立,以營利為目的征信機構可以為企業等組織經營各種信息,也包括不良信息。
我國的失信懲戒運用非常廣泛,《法治中國建設規劃》不得不要求“推進社會信用立法,完善失信懲戒機制”。需要說明的是,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不包括國家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所做出“不良”信息,以及采集、整理、保存、加工的信息;國家機關等組織公布相關信息适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從及司法解釋的規定。
完善失信懲戒機制的成果公布不良信息或者征信,至少可以評價為通報批評;不僅如此,不良征信還可能影響他人的民事活動,甚至就業,如,不良征信人可能不能從金融機構貸款等。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便是完善失信懲戒機制的成果;該法第二條定義了行政處罰的概念,即,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将不良征信的公布納入法治的軌道勢在必行。
通報批評是行政處罰的種類之一,而公布不良征信與通報批準有相同的作用,征信機構公布不良信息是否受到《行政處罰法》的規制可能是社會需要讨論的話題。一方面,企業公布不良征信的根據為《征信業管理條例》,該條例的性質為行政法規;另一方面,《行政處罰法》是法律,其等級高于行政法規。根據《立法法》規定,一切與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政府規章,應當修改或者廢止。
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是全國著名的法學院,作者似乎沒有資格與能力對學生的研究成果提出異議;但兩年前開展的研究結論可能與目前法律不相符合,最為重要的是,失信懲戒與失信聯合懲戒并不是同一概念。法律人看待法律問題的視野非常重要,《行政處罰法》之所以定義行政處罰的概念,并将通報批評列為行政處罰種類之一,其原因是《民法典》專門規定自然人的隐私和個人信息權;新修訂的法律多數與《民法典》的頒布存在事實上的聯系,如,催收非法債務罪等。
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是全國著名的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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