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現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供圖
記者從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公開開庭并宣判了一起合同糾紛上訴案。該案中,消費者羅嫣(化名)被邀請參加某企業線下活動,抽中特等獎汽車一輛,卻先後被兩家公司以中獎名額已内定、自己并非主辦方、獎品為汽車模型等多種理由拒兌。
判決書顯示,這起案件始發于2019年3月,羅嫣在微信上接受微商林某邀請,參加某品牌組織的“三八節”線下活動。邀請函中寫明,該活動設置了抽獎環節,特等獎是汽車一輛。在繳納了188元的費用後,羅嫣在活動現場參加了抽獎,并最終獲得特等獎。
活動結束後,舉辦方未交付中獎車輛,溝通中,林某說特等獎本是内定的,隻因抽獎時出錯才抽到羅嫣,所以不能交付。
羅嫣與林某溝通無果後,找到主辦方芸妍公司(化名)兌獎,卻被芸妍公司告知主辦方系策劃公司靓美公司(化名),羅嫣又找到靓美公司,靓美公司則稱自己僅負責策劃活動,兌獎責任在于芸妍公司。
羅嫣無奈之下将芸妍、靓美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兩家公司立即履行交付一輛汽車的義務或者等價賠償。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芸妍公司在其活動邀請函資料中明确載明活動現場有抽獎,并明确了特等獎為汽車一輛,羅嫣繳納活動費用,并參加活動抽中特等獎,有權要求芸妍公司兌獎。如芸妍公司不能履行交付汽車的義務,應向羅嫣賠償汽車折價款。但羅嫣要求靓美公司共同承擔民事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芸妍公司不服,認為自己并非活動主辦方,故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二審中,微商林某作為證人到庭作證稱:其原是芸妍公司旗下品牌的銷售代理,銷售團隊解散後囤積了很多産品,為了清庫存就打算舉辦一場活動,由其找贊助商,靓美公司操辦,因此靓美公司是此次活動的主辦方,芸妍公司隻是贊助商。
上海一中院認為,本次活動的場地定金及布置費均由芸妍公司支付且發票也是開具給芸妍公司,如芸妍公司僅為此次活動的贊助商,則由其直接支付場地租金及布置費顯然有悖常理。
同時,羅嫣收到的邀請函封面上印有芸妍公司品牌的标識,而邀請函中并沒有靓美公司的字樣或品牌标識,且邀請函中所列的贊助商并無芸妍公司,故芸妍公司稱其僅是冠名贊助商與事實不符。
上海一中院認為,羅嫣系通過微商林某向其發送的邀請函,并在向昵稱為芸妍公司.HR的微信号轉帳188元後得以參加此次活動,并在抽獎環節中被抽中獲得特等獎汽車一輛。邀請函及活動現場均有顯著的芸妍公司的标識,故羅嫣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此次活動系由芸妍公司舉辦,即使如芸妍公司所述,微商林某并非其公司員工,也不影響羅嫣直接向芸妍公司主張兌現相應的獎品。
上訴人芸妍公司主張,涉案獎品應為汽車的車模或是車輛使用權,但上訴公司并未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
上海一中院認為,從邀請函的内容來看,并無特别說明是車模或使用權,芸妍公司的上訴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故可以明确特等獎為汽車一輛,從常理推斷亦可以确認為汽車實物的所有權。如芸妍公司不能履行交付該汽車的義務,則應向羅嫣賠償相應的汽車折價款,一審法院據此所作判決并無不當。
此外,活動邀請函、抽獎券中并沒有寫明主辦方的名稱,但均寫有公司地址,結合法院向芸妍公司送達本案起訴狀副本、傳票等訴訟材料的送達及簽收情況來看,可以确定該地址系芸妍公司的經營地址。綜合本案證據及事實情況,上海一中院認定芸妍公司系本案活動的主辦方,應承擔相應的獎品兌現責任,駁回其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該案審判長、上海一中院立案庭副庭長方方認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企業在推廣品牌的宣傳活動中負有如實告知的義務,其對消費者作出的承諾均應履行。本案中芸妍公司作為主辦方,現場組織了抽獎及頒獎環節,事後卻以各種理由拒絕兌獎,顯然違背了其對活動參與者公示的抽獎、中獎規則,故芸妍公司應履行承諾,進行兌獎。
(來源:人民日報客戶端上海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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