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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無效能否主張管理費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23 04:09:53

工程施工合同無效能否主張管理費(建設工程合同無效後是否可以主張管理費)1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涉及不同類型,不勝枚舉。其中涉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後,發包人與承包人、轉包人與轉承包人、分包人與實際施工人之間因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而産生的追索管理費的糾紛比比皆是。今天就來聊一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幾種情形和其中存在管理費争議的一些解決途徑。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發包方和承包方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實踐中存在着大量因為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的情形。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法釋【2020】25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總結歸納為以下七種情形:(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無效的。(四)非法轉包 指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轉給其他單位。(五)違法分包;違法分包主要體現是5個方面:1、總承包單位将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總承包單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給其他單位完成的;3、施工總承包單位将建設工程主體建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4、分包單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這些合同因為違法了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六)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簽訂虛假的“陰合同”,一方當事人以該合同背離中标合同實質性内容為由請求确認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即法院支持中标的“陽合同”。(七)發包人在起訴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的。

合同被認定無效後接下來的問題就是合同中約定的一些條款是否當然無效。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發包人與承包人、轉包人與轉承包人、分包人與實際施工人之間就管理費的約定一般分為兩類:第一類是構成工程價款的管理費,即管理成本之一。根據《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建标[2013]44号文件),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按費用構成要素組成劃分為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利潤、規費和稅金。按工程造價形成順序劃分為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規費和稅金。這些是合法的管理費;另一類是轉包、挂靠等違法行為的牟利所得。是一種違法的“管理費”,即指因被挂靠人出借資質、轉包人轉包工程所獲得的“牟利性”對價,因挂靠和轉包行為被法律所禁止,故上述費用當然不具有合法的身份。

工程施工合同無效能否主張管理費(建設工程合同無效後是否可以主張管理費)2

法院對于不同的“管理費”有不同的裁判意見,在違法分包、非法轉包等違法情形下,經過檢索發現曆年法院法官的裁判觀點不一,下面筆者就非法轉包情形下轉包人是否可以主張管理費闡述一下自己的觀點:

在非法轉包施工合同中,有的法官對于管理費的主張持肯定态度。認為轉包人可以向轉承包人主張管理費。如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皖民終110号。筆者傾向于此觀點。

法釋【2004】14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134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但2017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79條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4條中的“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等内容删除,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法釋【2020】25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将法釋【2004】14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4條删除,由此可以推知收繳非法所得并非法律強制性規定,那麼法官可以享有一定的裁量權,根據轉包人在合同實施過程中進行了一定的“組織”、“管理”義務,根據利益平衡原則,法官可以根據适當判決轉包人享有一定比例的“管理費”,這樣更加符合我國民法中尊重當事人之間“意思自治”的立法精神。

工程施工合同無效能否主張管理費(建設工程合同無效後是否可以主張管理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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