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年的一部《十二怒漢》為我們清晰地呈現了大洋彼岸國家的司法制度。作為一部律政片,不同其他聚焦律師或者法官的影片,《十二怒漢》将最大的篇幅用來講述陪審團的交流——這個由十二個不同職業、不同出身、互不相識的人組成的團體。
影片的案件簡單明了,講述了一個小男孩,被指控殺害了他的父親,兇器等證據确鑿。而最終這個小男孩是否會被定罪,則要看陪審團的意見。如果這十二個人最後達成“無罪”的共識,小男孩就不會被定罪。
影片的結局皆大歡喜,陪審團達成了共識,小男孩沒有被定罪,一條生命得以延續,公民們樸素的正義觀笑到了最後,“戰勝”了司法。
美國的陪審團制度并非美國首創,早在兩千多年前,雅典就建立了陪審法庭制度。這個制度沒有法官,審判由幾十到數百名公民組成的陪審團投票最終決定。可能很多人會說,這才是真正的民主,這才是反映的民意。
這些從各行各業選出來的雅典公民執行了屬于他們的民意,以投票的方式,将蘇格拉底投成了“有罪”。并且因為有人憤恨蘇格拉底當衆讓自己難堪,更是出聲喊到要對蘇格拉底執行死刑。
一代智者,哲人,數學家,物理學家的蘇格拉底,就這樣以他自豪的雅典公民的身份,飲下了毒酒。
陪審團制度到底有如何的好處,才讓古往今來的西方國家都要采用這個制度,才讓美國也要繼承歐洲的陪審團制度?
三權分立的政治
要說到美國的政治制度,相信都能脫口而出“三權分立”。孟德斯鸠提出的“三權分立”最開始是為了制約王權,防止因為王的暴政,導緻整個國家的崩潰。
美國的三權分立去掉了“王”的概念,将行政權賦予總統,立法權賦予國會,司法權賦予聯邦法院。通過三個機構的互相制衡,達到公平公正的目标。
在美國憲法的正文第一到第三條中就設定了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不難看出,這種分而治之的辦法确實很公平,但人民還是不放心,畢竟行使這些權力的都是國家機構,人民也沒有直接參與,所以在法庭上設立了陪審團制度。
陪審團制度的第一個作用:限制公權力
而陪審團制度則是進一步限制三權,實現了它的聽取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的社會功能。
我們會覺得陪審團制度很好,是因為我們心裡認為人多了,互相制衡,就會更加公平。陪審制度的初衷也确實有這一層的考慮。畢竟早期的法律和道德,宗教規範并沒有很明确的界限,這也導緻許多陪審員會用自己樸素的價值觀去判斷“有罪”或者“無罪”,蘇格拉底之死就是因為這個原因。
陪審團制度的第二個作用:保持人之為人的價值觀
随着社會的發展,經濟水平提升,法律開始從與道德宗教混為一體,到相對獨立,并且出現了專門研究法律的階層。法律逐步變成了一個獨立的學科,一個有很高門檻的學問。
從這時候開始,陪審團的作用就不再是直接判斷了,而是由雙方當事人或代理人進行陳述,展示證據,然後由陪審團判斷。這個時候陪審團更像是人民的代表,他們用自己的生活常識去判斷,訴訟中的案件是不是真實存在。從而避免那些法官,律師,法學家們因為學習太多法律,喪失了一個公民的基本常識判斷。
以上兩點就是美國采用普通人組成的陪審團的主要原因了。
當然一個制度的成因不會隻有兩點,美國用普通人組成陪審團的作法,未嘗沒有當時急于尋找一種即成體系制度的急迫,也不排除因為承襲于英國,所以在制度上沒有那麼急切的進行改變……諸如這些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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