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江晚報·小時新聞記者 黃偉芬 通訊員 錢塘法
對方出具的收條找不到了,自己手寫一份行不行?
近日,杭州錢塘法院對一起僞造證據申請再審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2000元的決定,并對涉事當事人進行嚴厲批評教育。目前,當事人已深刻認識錯誤,并按期繳納罰款。
案件雖然不大,但是有好幾個地方容易“踩雷”,跟着小時新聞記者一起來看看。
原告某機械公司和被告某汽修廠是生意合作夥伴,2021年8月,因為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對簿公堂。
法院查明,案涉買賣合同的總标的額為5.5萬餘元,被告已支付3萬元。對于剩下的2.5萬餘元,被告口頭稱已支付給原告,但是拿不出證據,錢塘法院遂根據雙方舉證質證情況,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尾款2.5萬餘元。
結果,被告并沒有正視因自己舉證不能而敗訴的法律後果,竟在收到判決書後以僞造的證據向法院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時,被告向法院提交了一張署名為“姚某”,落款時間是“2014年11月”,收款金額為“45250元”的收條複印件,欲證明其已向原告付清尾款。
但是,當法官要求被告提交收條原件時,被告卻以各種理由推脫。
法官聯系收條中的“姚某”後獲悉,其早已從原告處離職,且未向被告出具過該份“收條”。
經法官再三詢問,被告汽修廠的員工毛某最終承認收條系其自行書寫。
由于被告僞造證據的行為屬于妨礙訴訟的違法行為,法院依法對汽修廠進行批評教育,并作出罰款2000元的決定。
也許有人疑惑,為什麼本案中僞造證據的人系毛某,處罰的對象卻是被告汽修廠呢?
法官說了,毛某系被告汽修廠的員工,其僞造證據系用于以汽修廠的名義向法院申請再審。員工毛某就其職權範圍内作出的行為後果,應由被告汽修廠承擔。
此外一些法律小知識,法官也給大家做了普及,一起了解下。
為什麼庭審時需要核對證據原件?
法官說:按照法律規定,法院應當以證據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為根據依法作出裁判。這就要求審判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各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而證據是否為原件、原物,複制件、複制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是證據審核認定的必要方面。
證據原件如果不能妥善保管,可能會有什麼樣的法律後果?
法官說: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據原件如果不能妥善保管,又無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可能承擔敗訴風險。
僞造證據參加訴訟活動要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法官說:一旦存在虛假訴訟及僞造證據等情形,妨礙法院審理案件的,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該行為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官提醒:
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務必要遵守法律、誠實守信,如實陳述案件事實并提供證據,切莫抱着僥幸心理做虛假陳述,僞造證據進行訴訟。虛假的陳述和僞造的證據不僅沒有法律效力,如妨礙法院審理案件的,還将面臨嚴厲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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