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原告因頸痛10年伴排尿障礙2年,四肢麻木無力5月,到被告醫院行脊髓内腫瘤切除手術,術後原告出現雙下肢癱瘓等症狀。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在術前已預見到手術中有脊髓損傷的風險,并已告知原告家屬,但被告對此卻未在術前組織讨論制定詳盡的防護方案,術中也未采取防護措施,以盡量避免風險的發生。本院認定被告在本病案中應承擔40%的責任,賠償588835.38元。本文取材于司法裁判案例。
【關鍵詞】脊髓腫瘤,切除手術,醫療糾紛,雙下肢癱瘓,傷殘
一.基本案情
原告因頸痛10年伴排尿障礙2年,四肢麻木無力5月,于2017年10月26日到被告x醫科大學x醫院住院治療。2017年10月31日,被告為原告實施了“C2-T2脊髓内腫瘤切除 椎闆截骨回植 硬膜修補術”,術後原告出現雙下肢癱瘓等症狀。此後,原告在被告處、深圳市龍崗區中心醫院、深圳平樂骨傷科醫院等進行康複治療,但病情不見好轉。
二.患方觀點
被告支付原告各項損失合計1119218.16元。
三.醫方觀點
原告到被告處進行手術,診斷是非常明确的,而且手術指征選擇也很正确。那麼整個手術的安排包括術前準備,切口的選擇和術中的處理都是符合診療規範的操作要求,另外手術後的病理診斷,也證實了醫方的診斷沒有錯誤,整個醫療行為都是規範的。
原告入院時已有神經損害的症狀,因為原告的病變是位于頸七到胸二脊髓節段,原告入院前的症狀已經有四肢麻木、肌力感覺輕微減退長達五個月的時間。同時,原告在入院之前已有小便困難的症狀,也就是原告因為在脊髓階段出現病變以後,已經給其脊髓功能造成了損害,也是手術以後,原告出現包括小便功能和下肢肌力的原因。這些症狀是屬于手術并發症,在醫院的手術同意書裡面有關于這一點的說明。
被告的手術同意書确實跟國外相比是會簡單一些,但是關于術後原告的脊髓功能問題,在被告的手術同意書裡是有比較詳細的内容的。被告在手術之前其實也跟患方反複進行過解釋和說明,這個就屬于手術并發症。
因為在脊髓,包括顱腦外科這一類神經外科的無論是診斷還是治療,相對來說風險是比較大的,因為這些地方的組織相當的脆弱,那麼手術風險也會比較大,處理起來更困難,手術以後出現并發症的可能性會更大,且出現并發症後對患者的影響也會更大。
被告在處理上沒有出現違反醫療規範的行為,而這種并發症就屬于現有情形下不可避免的醫療風險,這個不能認定被告存在過錯行為,更不能以此來讓被告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關于并發症問題的規定,那麼實際上它是一個醫療問題,也是一個法律問題,但是從法律判斷因果關系,還是要建立在對醫療行為的專業判斷上。因為所有的醫療損害案件,患者大多數或者絕大多數,都是在醫院治療以後出現了一些不良的後果,但是這些不良後果,往往是由于本身疾病進展變化,或者說是由于對疾病的治療當中它伴随的風險所造成的,跟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在法律上是認定沒有因果關系的。
所以綜合原告的整個治療過程和治療後的情況,被告整個實施的診療行為并沒有醫療過錯行為,更與原告的損害後果沒有因果關系,主要是因為原告的原發疾病導緻的。
四.鑒定意見
原告的傷殘等級為貳級和柒級。建議過錯參與度為21%-40%。
五.醫療過錯分析
根據患者術前影像學改變,腫瘤充滿脊髓橫斷面,術前更應高度重視。但醫方在術前讨論,術前小結中未針對如何避免手術中脊髓副損傷進行讨論和準備。被告在手術中也未同時使用電生理監測以避免脊髓不可逆損傷。被告侵犯原告的知情權,影響了原告對手術的選擇。手術同意書中手術名稱與實際手術,術前讨論不一緻,術後也未及時告知患者及家屬;手術同意書中無患者簽名,僅有家屬簽名。
六.難點解析
患者術後出現雙下肢癱等症狀與手術客觀上存在相關性,脊髓内腫瘤切除手術屬于高風險手術,易出現脊髓損傷,但醫方在術前讨論中未針對如何避免脊髓損傷的措施進行讨論,術中也未在電生理監測下手術以盡量避免脊髓不可逆損傷,以提高安全率,認為醫方術前,術中未盡到高度謹慎注意義務,與患者損害的後果之間存在一定因果關系。通過閱患者術前MRI片,可見患者腫瘤橫徑較大,幾乎充滿整個椎管,要完全切除腫瘤,手術損傷神經的風險極大。
手術前醫方也告知患者手術有脊髓損傷的風險,既然醫方術前預見到手術中有可能損傷神經的風險,那就要在術前、術中制定詳盡的防護方案,避免此風險的發生,提高手術安全率。一種方法是術中對患者進行喚醒試驗,通過術中喚醒患者,使其肢體活動,以了解神經功能,另一種是術中進行電生理監測,随時了解神經功能,以決定是否繼續手術,避免脊髓不可逆損傷,而醫方在術前未組織讨論,術中未采取任何防護措施,直至術後第一天才發現患者神經損傷并出現四肢癱症狀。據此認為醫方在術中未盡到回避損害後果發生的義務,存在過錯。
七.庭審意見
按病案材料顯示,被告在術前已預見到手術中有脊髓損傷的風險,并已告知原告家屬,但被告對此卻未在術前組織讨論制定詳盡的防護方案,術中也未采取防護措施,以盡量避免風險的發生,x司法鑒定所據此認為被告未盡到高度謹慎注意義務,與原告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一定因果關系,屬次要因素,并無不當。
x司法鑒定所就本病案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系依程序進行作出,故該鑒定結論可作為本案證據采信。綜合被告所存在的醫療過錯行為、原告自身疾病的治療難度及風險,對比上述因素與原告損害結果之間所存在的因果關系和原因力大小,本院認定被告在本病案中應承擔40%的責任。
八.法院判決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法院判決,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x醫科大學x醫院賠償原告李某某588835.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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