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1
年終獎如何計稅
2021年的最後一天,财政部 稅務總局發布2021年第42号公告,其中:《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财稅〔2018〕164号)規定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公告中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也就是咱們通常所稱的“年終獎”。
根據2021年第42号公告可知,在2023年12月31日前,居民取得年終獎,存在單獨計稅、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稅兩種方式。
咱們先一同看看這兩種計稅方式具體是如何計算的。
01年終獎單獨計稅
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對于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确定适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
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适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月度稅率表
提醒:年終獎單獨計稅時,無需考慮每月5000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02年終獎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稅
應納稅額 = (年收入額 -60000 元 -專項扣除 - 專項附加扣除 -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稅率-速算扣除數
①專項扣除: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标準繳納的“三險一金”。
②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支出。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綜合所得适用)
PART2
年終獎計稅方式的選擇
面對年終獎的兩種計稅方式,選擇哪一種計稅方式才更優惠呢?
對中低收入者而言,一般并入合适,對于高收入者而言,一般分開合适,同時注意稅率換檔出現稅負突增的“臨界點”,避免年終獎一元陷阱。但由于個人收入(需綜合考慮除工資薪金外的其他勞務報酬、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的情況)、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可享受的稅收優惠等情況不同,建議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具體測算個稅後,對比擇優,确定年終獎的計稅方法。
例:某公司2021年12月底發放全年績效獎勵,某高管甲獲得獎金144000元,某職工乙獲得獎金30000元。2021年度高管甲取得工資薪金收入200000元(不含全年一次性獎金),職工乙取得工資薪金收入45000萬元(不含全年一次性獎金)。若不考慮其他所得收入、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甲、乙兩人全年一次性獎金個稅計算如下:
甲、乙兩人全年一次性獎金個稅計算
因此,職工甲全年一次性獎金個稅選擇單獨計稅、職工乙全年一次性獎金個稅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相對優惠。
另外,對于全年一次性獎金個稅選擇單獨計稅,注意适用稅率的“臨界點”,避免年終獎一元陷阱。
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方式下,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對應稅率表确定速算扣除數。即:雖然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12)确定稅率,但速算扣除數仍舊按1個月扣除,就導緻了年終獎的一元陷阱。
例:職工丙年終獎為36000元,職工丁年終獎為36001元,均選擇單獨計稅方式下,年終獎應交個人所得稅及稅後收益如下:
年終獎應交個人所得稅及稅後收益
由上表可知,職工丙年終獎比職工丁少1元錢,但稅後收益卻比職工丁多34920-32610.9=2309.1元。
因此,在年終獎發放時,盡量避開年終獎一元陷阱。
年終獎陷阱區間表
備注:年終獎陷阱區間計算,如:年終獎屬于超過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設年終獎具體為X,令其稅後收益與上一級年終獎36000元稅收收益一緻,則:X-(X*10%-210)=36000-36000×3%,得X= 38566.67,即:在(36000,38566.67]這個區間内,多發年終獎但稅收收益卻更少。其餘年終獎陷阱區間同理計算得到。
提醒:1、按稅收政策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内,對每一個納稅人,“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辦法”隻允許采用一次。
比如:某公司在2021年1月底,發放2020年全年一次性獎金并采用了單獨計稅的方式,已扣繳對應的個人所得稅;在2021年12月,提前發放2021年全年一次性獎金,那麼此筆獎金不能再選擇單獨計稅。因為年終獎屬于工資薪金,而工資薪金所得作為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的時間為發放工資的日期,即:哪一年發放的就算哪一年收入,所以2021年1月與12月發放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均屬于2021年度;而在2021年1月已選擇使用了單獨計稅,故2021年12月發放的獎金不能再選擇單獨計稅。
2、取得的一筆全年一次性獎金,不能拆分開計算,同一筆年終獎隻能選擇一種計算方式。
作者:必信天誠·邱蘭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