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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調查員和一級調查員的區别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9-02 19:21:20

技術調查官制度在我國運行多年,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為技術事實的查明,本文通過對技術調查官制度目前存在問題的剖析,以及提出的一些針對性建議,探讨了如何在現有機制下完善技術調查官制度,确保該制度行穩緻遠。

二級調查員和一級調查員的區别(淺析我國技術調查官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完善)1

作者 | 金一凡 甯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産權庭 技術調查官

編輯 | 墨客

PART 01 技術調查官制度的相關規定

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頒行《關于知識産權法院技術調查官參與訴訟活動若幹問題的暫行規定》,标志着技術調查官制度的正式确立,基于該暫行規定,北京知識産權法院技術調查室于2015年正式成立,任命了首批37名技術調查官和27名技術專家,幫助法官解決審理知識産權案件時遇到的技術難題,自此技術調查官正式走入大衆視野[1]。

經過五年的試運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技術調查官參與知識産權案件訴訟活動的若幹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明确将技術調查官劃分在司法輔助人員序列,在技術性或專業性較強的案件中,法院可以指派技術調查官參與訴訟活動,并且該規定還明确了技術調查官的回避以及責任承擔等問題,通過該規定确定了技術調查官的角色定位,使得技術調查官參與司法審判活動更加“師出有名”。

PART 02 技術調查官的角色(作用)

從規定的内容可知,技術調查官不是法官,而是法官的技術助手,為法官提供輔助工作。而技術調查官之所以成為“官”,因其是代表法院的官方技術專家,主要是協助法官認定和理解案件的技術事實,輔助法官行使公權力,即審判權,這種“官”的定位,是其行為性質、效果使然。

雖然技術調查官不是法官,但技術調查官依然屬于法院内部(以專職技術調查官為例)的是司法人員,其與專家輔助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專家證人、鑒定人、技術咨詢專家等訴訟地位不同,不能簡單等同。在實際司法審判工作中,經法官同意,技術調查官可以與當事人直接互動,參與調解、證據交換或庭前會議、證據保全、現場勘驗、出具技術調查意見等,并獨立的作出判斷,提供相應意見給法官參考,但技術調查官的意見不對外公開,也無法進行質證,這一點上與鑒定人、專家輔助人等也有明顯區别。

同時,技術調查官也不應是“影子法官”[2],具體表現為技術調查官僅對技術問題或事實認定問題發表意見,而對法律問題不應當發表意見,強化了技術調查官是法官的技術助手這一定位,并且規定中明确了合議庭對技術事實認定依法承擔責任,而技術調查官僅有建議權。

PART 03 技術調查官制度在實踐中的存在的問題

3.1技術調查官的選任問題

目前,實踐中技術調查官的來源以及任職形式多種多樣,如從社會招聘或法院内部推薦的專業技術人員、國家知識産權局借調或離職的專利審查員、兼職的高等院校教授等,通過公開資料顯示,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聘任的是兼職技術調查官,包括曾國家知識産權局任職的專利審查員、高等院校教授等,上海知識産權法院、南京知識産權法庭招聘的是企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作為專職技術調查官,蘇州知識産權法庭借助審協江蘇中心的優勢,借調其審查員作為其技術調查官,杭州知識産權法庭招聘審查員或技術人員作為專職技術調查官,甯波知識産權法庭也采取招聘專職技術調查官的模式,同時借助甯波知識産權保護中心預審員作為兼職技術調查官。

但是,不同技術調查官的技術背景和專利法律基礎不同,會導緻對專利問題的看法和認知上的差别。實踐中,技術問題和專利問題之間存在一定區别,如在專利侵權訴訟中的核心問題是對權利要求保護範圍的解讀,而一般專業技術人員對于技術精通,但是對于專利法的相關規定并不熟悉,這就導緻專業技術人員對于權利要求保護範圍的解讀存在較大困難,直接導緻侵權比對時存在較多問題,緻使最終的結論存在偏差。

3.2技術調查官的責任承擔問題

雖然規定第十一條中明确了“合議庭對技術事實認定依法承擔責任”,但在實踐中,技術調查官的意見一般會直接左右着最後的審判結果,實則存在“影子法官”的問題。

而鄭志柱等[2]認為“技術調查官在參與訴訟活動時,止于事實認定領域的邊界,不宜直接給出是否落入保護範圍、是否構成等同侵權和現有技術抗辯是否成立等問題的機構”,一方面,存在極個别法官“懶政”的心态,直接将具體的侵權結論交由技術調查官得出;另一方面,多數法官并不具有理工科背景,且即便少數法官具有理工科背景,在面對複雜的機械、電學、通信、計算機、生物、醫藥、材料等專業技術領域的專利案件時,也無法做到全面和透徹的理解技術方案。

因此更多情況下,法官需要依靠技術調查官對技術問題進行查明,并給出相應的結論,這就必然存在不承擔責任的技術調查官确定了案件的部分結論,而需要承擔責任的法官則無法得出結論,需要依靠技術調查官判斷的情形,這就會導緻司法裁判偏離“讓審理者裁判,讓裁判者負責”的原則和精神,同時,也就對技術調查官的職業素養、職業道德提出的更高要求,但現行制度中并不存在約束機制。

3.3技術調查官的回避問題

根據規定第三條,應當在三日内告知當事人,并依法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技術調查官回避。從該規定中可以看出,對于技術調查官參與知識産權案件訴訟活動需要告知當事人,當事人可以申請技術調查官回避。

但是在實踐中,會存在以下問題:

一、不同法院或者知産法庭中技術調查官配備數量不同,有些數量較少,一旦當事人申請技術調查官回避,則會導緻法院無技術調查官可用的局面,使得技術事實查明更加困難,無形中延長了訴訟周期;

二、個别法院在開庭時告知技術調查官參與證據交換等活動,但是由于時間倉促,導緻當事人對技術調查官背景或與當事人之間是否有利害關系并不知曉,無法有效地查實技術調查官的相關信息,也就無法及時的提出回避申請,可能會影響當事人的程序利益。同時根據規定第四條,技術調查官的回避,參照适用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有關其他人員回避的規定,由于不同訴訟程序中的回避程序并不一緻,決定回避的主體也有很大差異,而各個知識産權法院或知識産權法庭均為“三合一”審判制度,因此可能會導緻回避程序的混亂。

3.4技術調查官能否參與調解的問題

規定裡并未明确技術調查官是否能夠參與調解工作,而實踐中對于技術調查官能夠參與調解,或何種程度的參與調解并無明文規定,不同法院的做法也不盡相同。據資料顯示,蘇州知識産權法庭允許技術調查官直接參與案件調解,杭州、甯波知識産權法庭則通過技術調查官給出侵權比對意見,法官結合案件實際再組織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不同做法會導緻技術調查官的權責範圍的模糊,也會造成當事人對技術調查官的具體職責産生懷疑。

3.5刑事案件中技術調查官的參與問題

在涉技術秘密的刑事訴訟時,由于涉及專業技術性較強,因此也需要技術調查官的參與訴訟活動。由于刑事訴訟程序與民事、行政訴訟程序差異明顯,而且對于技術秘密中的技術問題,偵查機關、檢察機關以及法院依賴于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但鑒定意見出具周期長,且鑒定意見中對技術事實的認定,三機關需要鑒别是否予以釆信,而這一過程需要一定的專業技術能力,因此技術調查官的參與就顯得尤為重要,但技術調查官如何參與該類案件審理,目前尚屬空白[3]。

3.6技術調查官的職業晉升問題

目前技術調查官雖然分為編制、聘用制或兼職、交流、挂職等多種形式,而編制或聘用制的技術調查官本身就屬于法院内部工作人員,但是其晉升渠道或職稱評定方式都無規定,導緻技術調查官隊伍不夠穩定,長久來看對法院裁判尺度、标準一緻造成不利影響。

同時,有些法院則認為技術調查官長時間遠離生産實踐和技術前沿,其專業技術水平無法适應最新的、最前沿的專利訴訟需要,不能讓某一名技術調查官長時間在這一崗位工作,因此在聘任期結束後,則應當更換新的技術調查官,以适應實踐需要,此種做法的潛在風險在于,一是技術調查官在法院學習、鍛煉後已經形成統一的技術事實認定标準,一旦更換則必然導緻認定标準的偏移;二是就各學科的知識而言,本就無所謂最前沿的說法,且即便新出現的技術,技術調查官多年的專業積累,完全可以學習和掌握,不存在無法适應的問題。

PART 04 解決思路

4.1技術調查官的選任

實踐中,技術類案件多為專利侵權或專利授權确權案件,因此在技術調查官選聘問題上,應以專利相關從業人員為主,以高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的教授、專家、科研人員、技術人員為輔;一方面,專利相關從業人員具備專利法的相關知識,可以最大程度的參與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并給出專業意見;另一方面,少數案件涉及高精尖技術領域時,通過專家、科研人員參與進行補充,彌補專利相關從業人員技術知識儲備的不足,取長補短,提高技術事實查明效果。

4.2技術調查官的責任承擔

在技術調查官責任承擔問題上,一方面要強化“讓審理者裁判,讓裁判者負責”的原則,确保合議庭對案件結論承擔最終責任;另一方面,基于專利侵權案件的特殊性,可以創新思路,按照法定流程吸納技術調查官作為人民陪審員,這樣技術調查官既可以參與案件合議、發表意見,又能承擔相應責任,避免出現“有權無責”現象。

4.3技術調查官的回避、參與調解

對于技術調查官的回避問題,由于技術調查官的意見不對外公開,且民事、刑事、行政各程序規定的差異,則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訴訟法的規定,在三日内告知當事人,保障當事人的程序利益;

對于技術調查官參與調解的問題,建議盡快出台相應規定,允許技術調查官有限度的參與調解,尤其是在涉及技術事實認定部分,技術調查官可以直接與當事人或代理人進行技術事實的溝通,有利于調解效果。

4.4技術調查官參與刑事案件

對于侵犯技術秘密等技術類刑事案件,應盡快出台相應規定,在采取保密措施的前提下,允許技術調查官參與相關案件,并且深入到偵查階段、公訴階段,為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提供技術事實調查方法的建議[3],有利于技術事實的查明。

4.5技術調查官的晉升

職業晉升問題是目前技術調查官制度中矛盾最為凸顯的問題,特别是專職技術調查官,法院内部并沒有專門的晉升渠道,不利于隊伍的穩定,且頻繁更換技術調查官不利于技術事實查明标準的一緻性,因此建議參照對專職技術調查官進行相應的技術職級的評定,打開技術調查官的晉升通道。

PART 05 總結

技術調查官制度經過幾年的運行,在技術事實查明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利于審判質效的提高。但是目前技術調查官制度存在許多不夠完善的方面,尤其是在責任承擔和職業晉升等方面顯得尤為突出,因此,有必要完善技術調查官制度建設,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确保技術調查官在技術事實查明方面發揮更大作用。

參考文獻:

[1]杜穎 李晨瑤 技術調查官定位及其作用分析[J] .知識産權,2016(1):57-62.

[2]鄭志柱 林奕濠 論技術調查官在知識産權訴訟中的角色定位[J] .知識産權,2018(8):8-14.

[3]張浩澤 知識産權刑事訴訟中真相查明輔助機制的構建-以技術調查官協作為路徑[J] . 中國司法鑒定,2019(2):6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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