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法律的定義?“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用法律用語該如何稱呼?,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精神病人法律的定義?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用法律用語該如何稱呼?
我國民法典以18周歲為分界線,将自然人分為成年人和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指的是未滿18周歲的自然人。精神病人,通常指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自然人。
依據法律規定,未成年人按照三種情況進行劃分。
第一種,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未成年人。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法定代理人通常為父母。
第二種,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适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三種,16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如果是18周歲以上的自然人,則屬于成年人,通常,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但是,如果該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則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該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的行為,則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那麼我們現在就知道了在法律上如何稱呼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
問題來了:如果你的朋友告訴你自己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說你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他是什麼意思呢?有幾種可能的情況呢?知道的朋友,請在評論中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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