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都會問這個問題,大家關注的都是值不值得,這個一般從結果價值導向來判斷,而且多數情況都是借錢金額還沒有律師費高。那麼現在出現的是兩個價值取向:1.情感價值,起訴丢朋友;2.金錢價值,起訴了,我有可能把錢要回來。
借錢訴訟屬于民間借貸糾紛,管轄法院一般有兩個:
1.原告所在地,包括戶籍所在地和經常居住地,你在哪裡比較方便就可以到哪裡起訴,經常居住地,原告可以到轄區居委會或者派出所開具居住證明;
2.被告所在地,包括戶籍所在地和經常居住地。一般情況下,我們隻能找到被告戶籍所在地,但是很難找到被告的經常居住地。
如果确定要準備起訴了,那就做好了心理準備,主要是主體信息、訴訟請求、利息計算、事實和理由的描述及證據。
其實高律師在以往的文章中已經多次描述,起訴的時候要準備材料,在民間借貸中,最關鍵的是證據,比如借條、轉賬憑證、聊天記錄等。因為在民間借貸糾紛中,法官要查明借款的事實和來源,資金的真實性等。
請不請律師,值不值得請律師,主要在于自己的經濟情況,不因為花了律師費而影響自己的生活,那麼我覺得是可以請律師的,有的朋友認為事情比較簡單,但是呢?最後發現,證據不足,敗訴了,如果不想請律師,可以咨詢律師,把風險點找出來之後,自己應對,相對于律師費來說是比較少的了。
如果請律師,要請什麼樣的律師,我覺得應該是認真負責的,專業程度其實在民間借貸中都能夠把握得較為準确。都夠每一步的程序都可以給你彙報和解釋。我認為這樣的律師是靠譜和負責的。
借錢相關案例趙俊與項會敏系朋友關系,兩被告系夫妻關系,于2005年9月20日登記結婚。項會敏向原告出具落款日期為 2007年7月20日的《借條》一張,載明:“今我項會敏向趙俊借人民币200000元正(貳拾萬元正),于2009年7月20日前歸還,利息按5%計算”,落款處由項會敏以借款人身份簽名。
後原告書寫一份《催款通知單》,載明:“今項會敏向趙俊借款(貳拾萬元正),于2009年7月20日前歸還,但已超過期限,至今沒還,特此向項會敏催讨借款”,落款日期為2009年7月23日。
項會敏在該份《催款通知單》上加注:“我知道,因經營不善無錢歸還,懇求延長兩年,利息照舊”。此後,原告再次書寫一份《催款通知單》,載明:“今項會敏借趙俊貳拾萬元正,經多次催款至今沒還,特此向項會敏再次催讨借款及利息”,落款日期為2011年 7月27日。
項會敏則在該份《催款通知單》上加注:“因經營不善無錢歸還,懇求延長兩年,利息照舊”,并簽署其姓名。
高律師說:在本案中,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借款金額來源的真實性及合法性,而且被告二人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另外,對于舉證期限等問題也存在瑕疵,最終敗訴。
法律規定《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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