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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病假期間單位能開除嗎

母嬰 更新时间:2024-07-11 20:49:34

孕婦病假期間單位能開除嗎?案情簡介:北京某A公司的員工李某某在懷孕期間,因為身體出現特殊原因,去醫院治療,需要向公司申請病假李某某也向公司提交了醫院的一些證明材料申請病假,但是A公司呢,為了達到辭退懷孕女職工的目的,以李某某未經過公司批準病假為由,按照曠工屬于嚴重違紀為依據,将李某某辭退了那麼後來李某某去主張違法辭退,仲裁與法院裁決公司敗訴了嗎?,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孕婦病假期間單位能開除嗎?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孕婦病假期間單位能開除嗎(需要單位批準嗎)1

孕婦病假期間單位能開除嗎

案情簡介:北京某A公司的員工李某某在懷孕期間,因為身體出現特殊原因,去醫院治療,需要向公司申請病假。李某某也向公司提交了醫院的一些證明材料申請病假,但是A公司呢,為了達到辭退懷孕女職工的目的,以李某某未經過公司批準病假為由,按照曠工屬于嚴重違紀為依據,将李某某辭退了。那麼後來李某某去主張違法辭退,仲裁與法院裁決公司敗訴了嗎?

下面,我們一起來看一下這個案件在一審法院審理過程中對于請病假是否需要單位批準的觀點進行了說明,通過這個案件,我們可以知曉,隻要員工向公司遞交病假的合法材料就行了,你單位批不批準,已經不是那麼重要了,也就是說,李某某的曠工理由是不成立的。

下述案件中的公司信息、個人信息均作隐藏替換處理,非真實信息。

一審法院認為,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争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李某某提供了向A公司履行請假手續的相關證據,A公司雖對真實性不予認可,但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反駁,故一審法院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予以采信,上述證據可以證實李某某孕期因病向A公司請假的事實。結合李某某請假的情況,一審法院對A公司提交的考勤記錄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不予采信。

A公司雖向李某某送達《限期到崗通知書》及《曠工未到崗員工處理通知書》,但在李某某已經履行請假手續并提交相應診斷證明的前提下,其不存在曠工行為,上述通知書的内容缺乏事實依據。

A公司雖提供了某公司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工會函》及《關于解除與李某某的勞動合同的答複函》,但該證據系其公司單方制作,其中載明的解除理由缺乏事實依據,故A公司主張其公司已于2020年2月19日以李某某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與李某某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對其公司的該項主張不予采信。

關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争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本案中,根據查明的事實,某公司于2020年2月19日作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工會函》,工會也就此出具同意解除與李某某的勞動合同的書面答複,同時A公司作出《曠工未到崗員工處理通知書》,并送達李某某,通知李某某不再為其記錄考勤、不核算薪資、不予以繳納社保,并通知李某某于2020年2月24日前主動到崗,否則視為李某某主動離職,主動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此後A公司客觀上也不再為李某某繳納社保、停發其工資,其公司在明知李某某即将生産且收到李某某提交的病假條無法到崗的情況下,要求李某某2020年2月24日前到崗,否則視為主動離職,隻是推脫用人單位解除責任的手段,實際上表達了與李某某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故一審法院認定A公司于2020年2月19日與李某某解除勞動合同構成違法解除。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A公司應當給付李某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經核算合理的數額為25597.24元。李某某主張的過高部分,缺乏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本期案例,我們可以知曉,在員工提供合法病假材料的情況下,隻要将材料遞交給公司,公司隻要收到了,員工就可以休病假了,至于你公司同不同意,已經并不重要。

但是這樣子操作,又給員工“泡病假”造成了可趁之機,因此我們HR必須慎重地處理員工病假問題,也要積極地對待病假的問題,否則,一旦打起官司來,敗訴的估計十有八九是企業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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