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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女方再婚能不能分遺産

母嬰 更新时间:2024-11-30 15:33:32

李麗(化名)跟丈夫張天(化名)結婚不久,張天的母親和他們一起生活,父親早逝,日子倒也過得美滿幸福。最近,又有一個令人開心的事情,李麗發現自己懷孕了,夫妻二人很是高興,日起期盼着孩子出生的那一日。

丈夫去世女方再婚能不能分遺産(妻子懷孕時丈夫去世)1

然而,天不遂人願,在李麗懷孕5個月的時候,張天因為一場意外車禍離世了,一家人沉浸在悲傷之中。安葬了丈夫張天之後,李麗的娘家人就勸李麗把孩子打了,重新找個人好好生活。要不然一個女人帶着孩子生活太艱難了,但是被李麗拒絕了,李麗就想安心養胎,把孩子生下來,撫養他長大,為張天留下血脈。

丈夫去世女方再婚能不能分遺産(妻子懷孕時丈夫去世)2

張天去世的時候留下了個人遺産有30萬,李麗本想把錢存起來,用于撫養孩子,但是她的婆婆王蘭(化名)卻認為,兒媳李麗想私吞這筆錢,以後帶着孩子改嫁了,不管自己。王蘭認為,他們結婚不久,兒子遺留下來的錢應該歸自己,二人因為這遺産的問題發生了糾紛。

那麼,對于張天遺留下來的30萬元的遺産誰有權利繼承,到底如何分配呢?我們來看看我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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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鍊接】《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産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因此,張天的母親王蘭和妻子李麗都是有繼承的權利的,一般都是平分。但是,現在還有個問題,就是李麗已經懷孕了,這個還沒有出生的胎兒,那他有沒有繼承父親遺産的權利呢?一般我們認為民事權利是歸自然人享有的,這裡的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規律出生的人,而胎兒還沒有出生,就算不上是自然人,原則上是沒有任何民事權利的。但是,胎兒即将要出生,即将要成為一個自然人,我們當然也要保護他的權利,因此,我國《民法典》對此作出了規定。


【法條鍊接】《民法典》

第十六條規定:涉及遺産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因此,胎兒是有權利去繼承的,但是,由于胎兒還沒有出生,所以我們隻能為他保留相應的份額,至于如何分配,要等胎兒出生之後才能判定。但是對于胎兒到底能不能出生,還是有些不确定因素在的,有多種情況,接下來我們以上面的案子為例,具體來看各種情形。

張天去世,留下30萬遺産,有權利繼承的有他的母親王蘭,他的妻子李麗,還有他未出生的胎兒。那麼對于30萬遺産,就要分為3份:母親王蘭10萬元、妻子李麗10萬元、給未出生的胎兒保留10萬元的份額,但是,對于這10萬元的份額的分配,我們還要看這胎兒能否正常出生,具體有以下這幾種情形:

胎兒成功出生

如若胎兒成功出生,10萬元自然歸孩子所有,這種情況下最終分配結果為:母親王蘭10萬元、妻子李麗10萬元、孩子10萬元;

胎兒流産或胎兒娩出為死體

這兩種情況都屬于胎兒為死體的情形,相當于這個孩子從來沒有活過,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因此這10萬元還是要作為張天的遺産進行分配,那就是母親張蘭5萬、妻子李麗5萬。這種情況下最終分配結果為:母親王蘭15萬元、妻子李麗15萬元。

胎兒成功出生後又死亡(夭折)

這種情況下,胎兒出生了,10萬元自然歸孩子所有,屬于孩子的财産,但是,孩子又死亡了,那就是孩子的遺産,應該由孩子的繼承人來繼承。在本案例中,孩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隻有他的母親李麗一個人,因此這10萬元應當由李麗繼承。這種情況下最終的分配結果為:母親王蘭10萬元、妻子李麗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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