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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不給年休假符合勞動法嗎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1-23 09:08:49

單位不給年休假符合勞動法嗎?· 裁判規則1.在職期間勞動者未休年休假,用人單位應按照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邢某訴某服務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單位不給年休假符合勞動法嗎?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單位不給年休假符合勞動法嗎(勞動者未主動提出年休假申請)1

單位不給年休假符合勞動法嗎

· 裁判規則

1.在職期間勞動者未休年休假,用人單位應按照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邢某訴某服務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

案例要旨:在職期間勞動者未休年休假,用人單位應按照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用人單位已經支付勞動者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的,則應當另行支付按照日工資收入200%計算的未休年休假工資差額。勞動者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産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審理法院: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蘇州法院2020年度勞動人事争議典型案例

2.員工未實際休年休假時,單位應依法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北京志尚遠和企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與袁圓勞動争議上訴案

案例要旨:單位主張員工從未提出休年休假的申請,且拒絕簽署不休剩餘年休假的證明,但未提供充分、有效證據證明員工拒絕休年休假之事實。年休假是國家賦予勞動者的權利,在勞動者未實際休年休假之情形下,單位應依法支付勞動者未休年休假工資。

案号:(2016)京03民終7813号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法信精選

3.單位規定員工未申請年休假的視同放棄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為無效條款——廈門金國際地産發展有限公司與郭河勇勞動争議上訴案

案例要旨: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享受帶薪年休假是職工的法定權利,單位制定的關于員工未提出休年休假申請即視同放棄休假權的條款,因違反法律規定應為無效條款,單位仍須支付員工未休年休假的工資。

案号:(2014)廈民終字第2628号

審理法院: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法信精選

4.用人單位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已安排勞動者休年休假,故應支付勞動者未休年休假工資——北京金鬥雲輝科技有限公司與侯亞楠勞動争議上訴案

案例要旨:用人單位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訴争期間已安排勞動者休年休假或支付相應未休年休假工資,且無證據證明已過時效,故應支付勞動者未休年休假工資。

案号:(2022)京02民終3746号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布日期:2022-04-08

5.職工應休而未休年假,用人單位向職工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是其法定義務,該義務并非是以職工申請支付為前提——重慶豐海化學制品有限公司與陳古詳勞動争議上訴案

案例要旨:職工應休而未休年假,而其向用人單位提供了勞動,其有權向用人單位請求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同時,向職工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該義務并非是以職工申請支付為前提。

案号:(2020)渝民申3139号

審理法院: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布日期:2021-03-09

6.在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是職工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向勞動者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周景超與湛江市東浩港口服務有限公司船員勞務合同糾紛上訴案

案例要旨: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在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是職工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向勞動者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案号:(2018)粵民終1641号

審理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布日期:2019-12-24

法信 ·司法觀點

帶薪年休假是包含工資權和休息權雙重意蘊的複合權利

勞動權以生存權、發展權為基礎,作為法定勞動權的帶薪年休假應該作兩個層面的理解:一是“帶薪”,即勞動者在享受年休假期間,由法律直接規定,在無須履行勞動義務的基礎上,即可獲得按照本人正常勞動所應獲得的工資。二是“休假”,即勞動者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在一定的勞動期間内(通常以年度計),除法定假日、公休日、探親假、婚喪假等假期之外,再進行連續休假的權利。因此,帶薪年休假涉及勞動權中的兩個相對獨立的權利——工資權和休息權,是一項複合權利。而現實中不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都更多地關注帶薪年休假中休息權方面的含義,往往忽略其工資權的内容。

1.帶薪年休假制度中的休息權

休息權也是《憲法》和《勞動法》規定的一項基本權利。作為一種法定權利,休息權是指勞動者享有的使自己的體力和腦力得到恢複,以及得到閑暇以享受生活和獲得充實與發展的不受非法幹涉和騷擾的權利。這裡的休息權僅指處于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的休息權,與自然人的人身自由或休閑放松是兩個概念,自然人的休息或者說安甯的生活主要屬于自然人人格權範疇。

屬于勞動權範疇的休息權同樣源自于生存權,是勞動者為了維持自身生存所必須享有的權利,也是自然人身體極限的必然要求,通過休息才能恢複體力和精力,才能使勞動予以持續。在《勞動法》中,此種休息權主要體現為工作日中的間歇時間、每天的休息時間、每周或一段時期内連續的休息,帶薪年休假就是一年中一段時間連續的休息。休息權的行使本身就是勞動者為了恢複體力,獲得健康身體,以便能夠持續地履行勞動義務,獲得勞動報酬,以維持自己及家庭的生存和發展。

同時,休息權還與發展權緊密相關。休息權不僅可以使勞動者在參加一定時間的勞動或工作之後通過休息和休養,恢複體力和精力,而且還可以使人們在休息時間裡,不斷充實自己的知識,提高技能,或者通過休閑放松發展身心。帶薪年休假制度中蘊含的休息權更多地體現為這種發展權,而發展權同樣為勞動者所必需。

就休息權與帶薪年休假權的關系而言,休息權是憲法層面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帶薪年休假則是勞動基本法律和行政法規、規章對休息權實現的一種具體化權利,它與工間休息、工作日間休息、公休日、法定節假日等制度共同來保證休息權的實現。

因此,基于休息權為基礎的帶薪年休假體現着最基礎性的和最高的法律價值,它是生存權和發展權的延伸,具有強烈的公權色彩和強制性的性質,應為勞資雙方所共同遵守,不得違反。

2.帶薪年休假制度中的工資權

工資是指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因履行勞動義務而獲得的,由用人單位以法定方式支付的各種形式的物質補償。有關工資的法律規定通常被認為是勞動基準法的内容,而工資是勞動法律關系中的核心問題,勞動者之所以讓渡自己的勞動力,就是為了換取對價,以維持自身和家庭的生存,因此工資權也源于生存權,沒有工資權,其他勞動權利的實現某種意義上也就失去了保障。勞動者的工資權主要包含工資請求權、工資支配權、工資談判權以及工資優先權等。其中工資請求權是指勞動者在履行勞動給付義務,以及合法免去勞動給付義務和因可歸責于用人單位事由而不能履行勞動給付義務的情況下,對用人單位具有的請求其支付工資的權利。由此看來,工資請求權中除了正常的勞動給付對價請求權以外,還包括因法定原因,在未履行勞動給付義務的法定情形下,仍然享有請求獲得與本人提供正常勞動所應獲得之工資标準的請求權,且用人單位必須根據法律規定予以全額支付。當然,這種情形必須有法律予以明文規定,且用人單位必須予以履行。帶薪年休假即是一種法定的免除勞動義務仍可獲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工資收入的情形。而《條例》(《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還規定,對于單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未安排年休假的,對其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盡管在中國帶薪年休假可以以工資替代補償,但必須符合确因工作需要、職工本人同意、300%日工資收入三個法定條件,且300%的日工資收入必須足額予以發放,方為帶薪年休假制度中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義務的全部履行。

(摘自劉甡:《帶薪年休假制度理論與我國法律實踐》,載王利明主編:《判解研究》2016年第1輯(總第75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130~132頁。)

法信 ·法律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年修正)

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2020年修訂)

第二十六條船員在船工作時間應當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标準,不得疲勞值班。

船員除享有國家法定節假日的假期外,還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個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

船員用人單位應當在船員年休假期間,向其支付不低于該船員在船工作期間平均工資的報酬。

3.《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五條單位根據生産、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産、工作特點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4.《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九條用人單位根據生産、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

第十條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内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隻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轉自:法信

來源: 石家莊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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