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認證的含義
在過去,歐共體國家對進口和銷售的産品要求各異,根據一國标準制造的商品到别國極可能不能上市,作為消除貿易壁壘之努力的一部分,CE認證應運而生。
因此,CE認證代表歐洲統一(Conformite European)。事實上,CE認證還是歐共體許多國家語種中的"歐共體"這一詞組的縮寫,原來用英語詞組 European Community縮寫為EC,後因歐共體在法文是Community European,意大利文為Comunita Europea,葡萄牙文為Comunidade Europeia,西班牙文為Comunidade Europe等,故改EC為CE。
當然,也不妨把CE認證視為Conformity with European(Demand)[符合歐洲(要求)]。
什麼是CE認證标志?
近年來,在歐洲經濟區市場上銷售的商品中,CE認證标志的使用越來越多,加貼CE認證标志的商品表示其符合安全、衛生、環保和消費者保護等一系列歐洲指令所要表達的要求。
誰授予CE認證标志?
CE認證标志并非由任何官方當局、認證機構或測試試驗室核發,而應由制造商或其代理商根據上述八種模式中的一種(或混合),自行制作和加貼。
誰對CE認證标志的正确性負責?
制造商或其代理商,或歐盟成員國的進口商必須對CE認證标志的正确性負責。
CE認證标志的接受對象是誰?
CE認證标志的接受對象為歐共體成員國負責實行市場産品安全控制的國家監管當局,而非顧客,當一個産品已加附CE認證标志時,成員國負責銷售安全監督的當局應假定其符合指令主要要求,可在歐共體市場自由流通。
CE認證标志的意義
用CE認證縮略詞為符号表示加貼CE認證标志的産品符合有關歐洲指令規定的主要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s),并用以證實該産品已通過了相應的合格評定程序和/或制造商的合格聲明,真正成為産品被允許進入歐共體市場銷售的通行證。
有關指令要求加貼CE認證标志的工業産品,沒有CE認證标志的,不得上市銷售,已加貼CE認證标志進入市場的産品,發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責令從市場收回,持續違反指令有關CE認證标志規定的,将被限制或禁止進入歐盟市場或被迫退出市場。
CE認證标志的模式
目前,歐盟認可的使用CE認證标志的模式有如下八種:
(一) 工廠自我控制和認證。
Module A(内部生産控制):
1. 用于簡單的、大批量的、無危害産品,僅适用應用歐洲标準生産的廠家。
2. 工廠自我進行合格評審,自我聲明。
3. 技術文件提交國家機構保存十年,在此基礎上,可用評審和檢查來确定産品是否符合指令,生産者甚至要提供産品的設計、生産和組裝過程供檢查。
4. 不需要聲明其生産過程能始終保證産品符合要求。
Module Ab:
1. 廠家未按歐洲标準生産。
2. 測試機構對産品的特殊零部件作随機測試。
(二) 由測試機構進行評審。
Module B(EC型式評審):
工廠送樣品和技術文件到它選擇的測試機構供評審,測試機構出具證書。
注:僅有B不足于構成CE認證的使用。
Module C(與型式[樣品]一緻) B:
工廠作一緻性聲明(與通過認證的型式一緻),聲明保存十年。
Module D(生産過程質量控制) B:
本模式關注生産過程和最終産品控制,工廠按照測試機構批準的方法(質量體系,EN29003)進行生産,在此基礎上聲明其産品與認證型式一緻(一緻性聲明)。
Module E(産品質量控制) B:
本模式僅關注最終産品控制(EN29003),其餘同Module D。
Module F(産品測試) B:
工廠保證其生産過程能确保産品滿足要求後,作一緻性聲明。認可的測試機構通過全檢或抽樣檢查來驗證其産品的符合性。
測試機構頒發證書。
Module G(逐個測試):
工廠聲明符合指令要求,并向測試機構提交産品技術參數,測試機構逐個檢查産品後頒發證書。
Module H(綜合質量控制):
本模式關注設計、生産過程和最終産品控制(EN29001)。其餘同Module D Module E。
其中,模式F B,模式G适用于危險度特别高的産品
CE認證标志有沒有證明質量合格的含義
構成歐洲指令核心的"主要要求",在歐共體1985年5月7日的(85/C136/01)号《技術協調與标準的新方法的決議》中對需要作為制定和實施指令目的"主要要求"有特定的含義,即隻限于産品不危及人類、動物和貨品的安全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而不是一般質量要求,協調指令隻規定主要要求,一般指令要求是标準的任務。
産品符合相關指令有關主要要求,就能加附CE認證标志,而不按有關标準對一般質量的規定裁定能否使用CE認證标志。因此準确的含義是:CE認證标志是安全合格标志而非質量合格标志。一個帶有CE認證标志的風筝,并不意味着能飛得好,而隻表明該風筝符合安全規定。
CE認證标示主要步驟
(1) 設計産品使符合相關産品安全标準之規定
(2) 建立技術資料(TCF) (即為确認該産品已符合CE認證各相關指令之基本安全要求,而展示的具體資料)
(3) 實施品保制度
(4) 由核可之驗證機構執行驗證或簽署自我宣告符合聲明(某些特定産品須由核可之驗證機構認可後方可貼附CE認證标示)
(5) 貼附CE認證标示
CE認證一緻性聲明有無标準格式?
指令未規定固定格式,但許多認證機構均設計有自己的固定格式。
使用CE認證标志程序
廠商可按下列主要步驟操作:
1. 根據指令關于使用CE認證标志應通過何種合格評定模式的要求、合格評定的原則和93/465/EEC号理事會指令,在幾種認證模式中選取合适的模式。
2. 根據指令要求采取自我評定或申請第三方評定或強制申請歐共體通知程序認可認證機構評定後,編制制造商自我評定的一緻性聲明和(或)認可認證機構的CE認證證書,作為可以或準許使用CE認證标志的前提條件。
3. 由制造商按有關指令規定在通過規定模式的合格評定後,自行制作或加附CE認證标志及有關指令規定的附加信息。
4. 有關指令規定應在CE認證标志部位,接着加附認可認證機構的識别編号時,應由執行合格評定的認可認證機構自行加附,或授權制造商或其在歐共體的代理商負責加附。
對特别危險的産品,指令中規定由強制性認可認證機構進行産品樣品試驗和(或)質量體系認可的,均應先取得評定認可,才能獲準使用CE認證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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