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女士在某大型超市購買了12包餅幹,發現其中價值150元的10包餅幹已經超過了保質期,她立即找到超市客戶服務中心要求索賠10包餅幹價款十倍的賠償金1500元。超市認為黃女士存在惡意購買的行為,拒不賠償。因雙方争議較大,協商無果後,黃女士一氣之下起訴至法院,要求超市支付10包餅幹價款十倍的賠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明确規定,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在本案中,超市作為食品銷售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及時檢查待售食品,清理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由于超市擺放并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餅幹,因此屬于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黃女士要求超市支付10包餅幹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屬于當事人自行處分權利的行為,應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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