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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是一回事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08 05:43:11

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是一回事嗎?一、訴訟時效的概念訴訟時效,又稱消滅時效,是指權利主體在法定期間内不行使權力,以緻該權利或源于該權利的請求權消滅的法律事實,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是一回事嗎?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是一回事嗎(淺析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别)1

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是一回事嗎

一、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又稱消滅時效,是指權利主體在法定期間内不行使權力,以緻該權利或源于該權利的請求權消滅的法律事實。

二、訴訟時效的作用及意義

訴訟時效制度作為一種民事法律制度,具體重要意義和作用。(1)維持既定法律秩序的穩定。權利人長期不行使權利,會導緻權利不存在的表象,并使他人對這種事實狀态基于合理的信賴而産生相應的預期,形成當事人之間相應的穩定關系。如果允許權利人無論何時均得主張其權利,勢必影響法律秩序的穩定,損害不特定第三人的信賴利益。而不特定第三人的信賴利益屬于社會公共利益的組成部分。(2)避免義務人的舉證困難。義務人主動或應權利人請求進行義務履行後,應獲得義務履行的憑證。一旦權利人再次主張其權利或要求義務人承擔義務不履行的民事責任,義務人得出示憑證進行抗辯。但要求義務人長期妥善保管憑證,對義務人過于苛刻。認可訴訟時效制度,可以發揮證據替代的功能。這樣也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實,正确處理糾紛。

三、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法律後果

權利人的勝訴權消滅。在我國現行民事立法上,依據《民法通則》第135條和第138條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53條的規定,“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後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發生勝訴權消滅的法律效果。這表明在我國原有民事立法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并未喪失程序上的訴權,即起訴權。因此當事人在訴時效期間屆滿後仍有權起訴,法院應當受理,而不能裁定駁回起訴。法院受理後,應依職權審查訴訟時效期間是否屆滿。法院經審查認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應以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四、除斥期間的概念及與訴訟時效的聯系

所謂除斥期間,又稱預定期間,是指某種權利的法定存續期間。權利人若在此期間内不行使權利,期間屆滿後,該項實體權利即告消滅。例如,我國《合同法》第55條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内沒有行駛撤銷權,撤銷權消滅。這裡所規定的1年期間,即為上面所述的撤銷權的除斥期間。

在民法上,僅有訴訟時效的制度,尚不足以穩定民事法律關系,比如訴訟時效可以中斷和中止,在某些場合若不加以限制,法律關系便有無限期處于不确定狀态之虞。所以民法上在時效期間之外對某種權利另行規定一個不變的存續期間。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都是因時間的經過而引起權利變動,但是,訴訟時效的期間,是指一定事實狀态即權利不行使的持續期間,它以該事實狀态的發生為起算點;而除斥期間的期間是指一定權利的法定存續期間,原則上是以該權利的取得為起算點。

五、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别

1、兩者的法律後果不同。雖然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的法律後果都表現為某種權利的消滅,但是,訴訟時效所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勝訴權;而除斥期間則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實體民事權利本身,如追認權、撤銷權、解除權等。

2、兩者的期間不同。雖然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都以一定事實狀态存續一定時間為内容,但是,訴訟時效是可變期間,适用中止、中斷或延長的規定;而除斥期間則一般是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宜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3、兩者的适用依據不同。訴訟時效規定的是權利受害人請求法律保護的期限,僅适用于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不行使請求權的情況;而除斥期間規定的是權利人行使某項權利的期限,以權利人不行使該實體民事權利作為适用依據。

4、兩者的适用條件不同。訴訟時效是在當事人主張時,人民法院予以援用;而除斥期間則是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予以援用,不論當事人是否主張。

5、兩者的起算時間不同。訴訟時效的起算始自權利人能夠行使請求權(請求權産生之時),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時起算;而除斥期間則是自相應的實體權利成立之時起算。

長武法院 王彥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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