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想要表達的内容是什麼?
其實很簡單,比如二人簽訂了購房合同,房款支付後,房屋也進行了交付,但是就沒有過戶,可能是雙方是親戚關系,沒過戶,也可能是房子是小産權房,過不了戶。
這種情況下,這個購房合同是否有效?
有效,意味着合同要履行完畢。
無效,意味着合同不能履行,買房人要返還房屋,購房人要退還房款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第一款“不動産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然現在物權法廢止了,以上規定也可在民法典裡找到。
這裡所說的不發生效力,是物權不發生效力。
這裡主要是指所有權,什麼意思呢,就是沒有登記,就不能享有這個房屋的所有權。
所有權的取得必須是法定的,不論你買房後住了多久,花了多少錢裝修,隻要沒登記都認為你并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權,法律無法予以保護,就是這個意思。
那麼未登記過戶,不影響購房合同的效力是指:
隻要合同不是無效的,就算未登記過戶,合同也是有效的。合同無效的認定是法律規定的,包括是否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等等,具體規定在原合同法第52條,以及一些特殊情況下不發生效力的認定。
如果并沒有以上情況,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那麼一般自成立時就生效了。
比如十年前,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但是因為房屋性質原因過不了戶,現在房屋房産證下來了,當然房屋漲價了,可能漲了好幾百萬,那麼買方仍然有權要求賣方配合進行過戶,賣方很有可能不願意過戶了,畢竟不想眼睜睜地看着自己流失幾百萬。這就是這個規定要解決的問題,這種情況下,合同仍然需要履行。買方可以提起訴訟,要求确認房屋歸自己所有,符合過戶條件時,可以主張要求被告進行過戶。
這就是物權和合同債權的區别,在民法理論上這叫做區分原則。試想一下,如果因為無法辦理過戶登記而否認合同效力,那是不是變成了一方可以決定合同的效力,隻要我不過戶,合同就是無效的,我就可以随意“玩賴”,無疑會鼓勵更多的當事人拒絕過戶,或者因為無法過戶而産生更多的違約行為,破壞誠實信用原則和市場交易規則,顯然于法相悖。
況且,這種區分原則,即便合同是有效的,也不見得就一定可以發生物權變動,比方說前述不能進行過戶登記的小産權房,即便認定為有效合同,也無法過戶登記,存在着履行的障礙,如果不能履行,那麼就是違約責任的問題。
合同是否有效不能通過合同是否履行來決定,合同的效力是獨立存在的。因此,合同的效力不能根據是否能夠辦理物權登記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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