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标行業中常見的招标方式有公開招标、競争性談判及競争性磋商,這三者都是政府采購方式,都是招标采購一方從多位競争供應商中選擇中标者。在招标采購的實踐過程中肯定會用到這些方式,但這些方式各有不同、各有側重點,那麼他們三者之間有什麼不同?
對于這個問題,直截了當的解釋:
一、競争性磋商和競争性談判都是甲方邀請不特定單位前來投标,磋商采用綜合評分法定标,談判采用最低價中标法定标;
二、公開招标:甲方不能指定某某單位前來投标,也不能阻止任何滿足條件的單位前來投标,滿足三家即可開标,可以采用最低價中标法,也可以用綜合評分法。
作為甲方來說,首選公開招标,最不擔責任,而且一般要求必須用公開招标,隻有應标單位不滿足三家,或者其他特殊情況,才能選擇競争性磋商或談判。
則總結了這三者的相同之處和區别:
一、競争性磋商與競争性談判比較相似,都是發布公告邀請不特定的供應商前來參與報價,在供應商遞交首次密封報價後,由談判專家小組/磋商專家小組與各供應商進行若幹輪談判,确定最終的技術要求及報價等條件,并形成成交供應商;
區别:1. 競争性磋商對時間節點有較為明确的規定(見财政部 财庫[2014]214号文),而競争性談判則相對自由;2. 競争性磋商通過評分來确定成交候選人,而競争性談判無需評分,以價格為主導;
二、公開招标,相關的技術要求均是事先确定的,進行一次性密封報價,并以此為基礎,由評标委員會按照評标辦法進行評審,最終形成中标人(成交供應商)。與前兩種采購方式相比,采購周期較長,各個環節的規定較為細緻和嚴格。
通過知乎網友們的直截了當的分析還是對公開招标、競争性談判和競争性磋商的區别一知半解?今天中國比地招标網來系統地給大家解說他們的區别。
公開招标、競争性談判和競争性磋商這三種政府采購方式可從五個大方面找區别,包括供應商确定方式、文件發放日期、澄清修改時限、評審方法、評審側重點。下面是它們五大方面的區别:
一、供應商确定方式不同
公開招标是通過發布公告的形式以邀請不特定的供應商來參與投标;
競争性談判和競争性磋商除了發布公告外,還可由采購人、評審專家分别作書面推薦,或者是從省級以上财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随機抽取。
二、文件發放日期不同
公開招标自招标文件開始發出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書不得少于20日;
競争性談判是從談判文件發出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
競争性磋商是從競争性磋商文件發出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不得少于10日。
三、澄清修改時限不同
(1)公開招标如果需要對已經發出的招标(采購)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若其需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會影響到供應商文件編制的,則至少應在投标截止時間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标文件的潛在投标人;如果不足15日。則應當順延供應商遞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時間;
(2)競争性談判的規定則是在遞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談判文件的供應商,如果不足3個工作日,應當順延供應商遞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
(3)競争性磋商的規定則應當在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至少5日前 ,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磋商文件的供應商,若不足5日,應當順延供應商遞交首次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
四、評審方法不同
(1)公開招标的主要評審方法分為綜合評标法以及最低評标價法;
(2)競争性談判的評審方法則是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個供應商分别進談判。在規定的時間内進行二輪報價以及最終報價,然後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選出最符合采購要求。質量和服務相對等且報價最低的供應商作為成交供應商,并将最終結果告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3)競争性磋商的評審方法是競争性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供應商分别進行磋商,在明确采購需求之後,要求所有供應商進行最終報價,最後按照磋商文件規定的各項評審因素進行量化指标評審,得分最高的供應商即為中标候選供應商。
五、評審側重不同
(1)公開招标(一般情況下)和競争性談判最主要考慮的是“價格”。雖然公開招标的綜合評分法中,價格占一定的分數比例,能夠對價格的影響做到一定程度上的中和,但在實踐中,往往低價更容易中标;
(2)競争性磋商主要看的則是“綜合指标”。在第一階段的磋商中,可以更明确采購需求,使供應商相應更符合項目實際。而在最終報價中,采取的也是綜合打分。更是對供應商綜合能力的一個判斷考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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