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時喝水被燙傷算工傷嗎?在餐館工作的姚先生因工作中與同事發生争執,被對方潑熱油報複,造成身體多處燙傷東城區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認定姚先生為工傷,但餐館不服,認為姚先生是因私人矛盾受傷,不應認定為工傷,提起行政複議在北京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維持工傷決定後,餐館将市、區兩級人社局告上西城法院,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工作時喝水被燙傷算工傷嗎?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在餐館工作的姚先生因工作中與同事發生争執,被對方潑熱油報複,造成身體多處燙傷。東城區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認定姚先生為工傷,但餐館不服,認為姚先生是因私人矛盾受傷,不應認定為工傷,提起行政複議。在北京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維持工傷決定後,餐館将市、區兩級人社局告上西城法院。
姚先生與同事侯某都是一家餐館的員工。2019年10月22日,姚先生和侯某因工作中管理問題發生争執,經單位領導解決後,侯某仍然不滿。第二天上午,侯某出于報複心理,将準備好的熱油潑在姚先生身上,造成姚先生頭面頸、軀幹及雙上肢大面積燙傷,雙耳、雙眼也都被燙傷。
2020年9月28日,姚先生向東城區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020年11月23日,東城區人社局作出工傷決定書,認定姚先生受到的事故傷害,屬于工傷認定範圍,予以認定為工傷。
餐館不服,向市人社局提起行政複議申請。在市人社局維持工傷認定後,餐館提起了行政訴訟。
餐館認為,姚先生是因個人原因與同事發生矛盾導緻受傷。人社局認為姚先生因工作原因受傷,不符合實際情況,請求法院撤銷東城區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及市人社局的複議決定。
根據法律規定,認定工傷應當符合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及工作原因,即“三工”因素。姚先生在餐館後廚被同事以熱油傷害,無疑符合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的認定因素。而是否屬于因工作原因造成則是此案的核心問題。
法院審理後認為,“因工作原因”是指職工受傷與其從事本職工作之間存在關聯關系。姚先生因事發前一日與同事發生争執,遭對方蓄意報複。因此,姚先生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從事本職工作的過程中受到的傷害,與從事本職工作之間存在關聯性,并不屬于超出其工作職責範圍的情形。
另外,從立法目的來看,《工傷保險條例》旨在強化公民權利保障及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工傷保險制度正是分擔事故風險,提供勞動保障的重要制度。基于此立法目的,工作原因的認識不能局限于直接原因,對于間接原因及原因不明的情形,需要人社部門在認定中充分考量其相關因素,注重對勞動者的保護。
姚先生與同事侯某發生争執是因工作原因,侯某的暴力行為帶有報複性質,且對姚先生的身心造成極大損害,在這種情況下,人社部門作出工傷認定更應注重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符合工傷保險制度設立的初衷。
西城法院最終認定東城區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和市人社局的複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駁回了餐館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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