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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條件才能享受三個月産假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2-02 15:41:26

重磅!

浙江通過關于修改

《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延長産假、增設育兒假和獨生子女陪護假

11月25日,浙江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自決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什麼條件才能享受三個月産假(剛剛這個決定通過)1

修改後的《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共七章三十六條,重點圍繞實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再生育審批、社會撫養費等制約措施,配套實施積極生育支持措施,保障計劃生育家庭權益等方面進行了修改。

浙江這次修改條例進一步延長了産假,将原條例規定的婦女産假128天,修改為生育一孩的産假為158天,二孩三孩為188天。增設育兒假,規定子女在三周歲以内,父母雙方每年各享受10天的育兒假。

值得注意的是,再婚夫妻再婚後可以再生育三孩,不再受其婚前生育情況的限制。省衛生健康委黨委書記、主任張平說,“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同時,對再婚夫妻在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再進行合并計算,也就是說,再婚後還可以再生育三個子女。”同時,為緩解獨生子女照護父母的壓力,增設獨生子女陪護假,規定獨生子女家庭父母一方年滿60周歲的,獨生子女每年享受5天陪護父母假。

休假期間,工資誰來發?《條例》規定,男方護理假、育兒假、獨生子女陪護父母假期間的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單位照發。

孩子已經出生,怕趕不上這波福利?不用慌。《條例》實施後,産假尚未結束的,按照本決定規定的産假期限予以順延。

普惠性托育服務 助力解決育兒後顧之憂

這一波福利可不止是假期。養娃成本高,托育服務貴,是社會反映比較集中的問題。為減輕育兒壓力,這次《條例》修改還從三個方面進一步完善普惠性托育服務。

為減輕家庭育兒壓力,《條例》要求政府科學規劃、合理布局普惠性托育服務機構,合理配置婦幼保健、嬰幼兒照護、兒童照料、學前和中小學教育等資源。同時明确規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鼓勵社會力量舉辦普惠性托育服務機構的具體辦法。

《條例》還為各地因地制宜留下了空間。《條例》規定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對提供托育服務的用人單位給予補助。同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對三周歲以下的嬰幼兒家庭給予育兒津貼、托育費用補助。

《條例》還規定,公共設施、商業綜合體、旅遊景點等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女職工較多的用人單位及其所在的園區、商務樓宇等,應當充分考慮公共場所面積、人流量、母嬰逗留情況和用人單位孕期、哺乳期女職工人數等因素,建設和完善母嬰設施,為嬰幼兒照護、哺乳提供便利條件。

這些人受到貼心關注

本次修改充分考慮了特殊群體的需求,充分體現我省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範區的責任擔當。

為實現孕産婦權益保障全覆蓋,《條例》規定,女方因無業、失業、靈活就業以及其他非應保未保原因未能享受産假和生育津貼待遇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給予适當經濟補助,具體對象和标準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

計劃生育家庭的合法權益保障也是重點之一。《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獨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在老年人福利、養老服務等方面給予必要的優先和照顧。同時,明确應當建立健全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幫扶保障制度,完善政府主導、社會組織參與的扶助關懷工作機制。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在生活照料、養老陪護、醫療保障、精神慰藉等方面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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