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麗美白丸”來自核污染區域
2020年12月12日,劉某從某網絡科技公司經營的店鋪網購名為“現貨速發日本POLA寶麗美白丸”,并支付全部貨款4,022元。
網絡科技公司通過快遞向劉某交付了上述商品。産品使用過程中,劉某發現所購商品來自日本核污染區域、無中文标識、未經有關部門檢驗檢疫,且被告無食品經營許可證,遂訴至上海浦東法院。
原告劉某認為,被告網絡科技公司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違反了《食品安全法》,要求退還購物款4,022元,并支付十倍懲罰性賠償款40,220元。
被告辯稱,無證據證明涉案食品存在安全問題。且原告曾多次向不同經營者索賠,其具有高于一般消費者的認知能力,對涉案商品無中文标簽或未經檢驗檢疫具有充分預期,不存在被誤導消費的可能,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應當具有中文标簽,進口的食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标準,且應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根據法律規定,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被告銷售的商品不符合上述标準,原告的上述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2019年1月28日,王某在“去哪網”購買了一張某主題樂園一日票。2019年1月30日,王某攜帶食品前往該主題樂園遊玩,在樂園門口安檢處被工作人員告知禁止攜帶食品入園,雙方為此發生争執。後王某在樂園外自行處理掉攜帶的食品并進入主題樂園遊玩。
2019年3月15日,王某起訴至上海浦東法院,要求判令《主題樂園遊客須知》中“不得攜帶食品入園”條款(以下簡稱涉案條款)無效,并賠償原告因禁止攜帶入園而丢棄的食品損失46.30元。
主題樂園公司辯稱,被告在官方網站上明确告知了涉案條款,原告在明知該條款的情況下購買了門票,視為原告接受了該條款。涉案條款不存在損害原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的情形,遊客可以持門票在同一天無限制的出入園區,即遊客可以自由選擇在園内或園區外就餐。被告的經營自主權同樣應受到保護和尊重,故不同意原告訴請。
為更好地平衡消費者合法權益和企業經營自主權,法院在審理中多次組織雙方調解。經過法院協調,被告對入園規則中相關條款内容進行了修改:除少數特殊食品仍禁止攜帶外,遊客可攜帶供本人食用的食品及飲料進該主題樂園。之後,原、被告在法院主持調解下自願達成協議:被告主題樂園公司補償原告王某人民币50元。
法院在上述審判思路的指引下,推動主題樂園公司對“禁止攜帶食品入園”規則進行修改,并促成原、被告調解,通過個案保障了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未用的網課預付卡因過期不給退2018年4月,丁某在網上購買了某教育科技公司推出的1對1外教口語網絡課程,支付課程費21,780元,課程有效期為開課後540日,購課協議約定自課程開始之日起超過三十日,學員不可以解除合同或要求退費,課程形式為每次上課前使用預約點發起外教預約。
但購課之後,丁某因為自身原因未曾預約上課。課程有效期過半時,教育科技公司曾電話提醒丁某上課。2019年8月,丁某提出退款未獲處理。2019年11月,丁某再次詢問課程情況,對方回複稱班級已結業。2020年7月,丁某再次提出退款遭到拒絕後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的教育培訓合同,并退還全部課程費用。教育科技公司辯稱,課程協議約定超過30天不予退課,且課程有效期已過,故不同意解約退費。
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學員以預付費方式購買全部課程,在雙方合同地位、權利義務均不對等的情形下,教育科技公司制定不合理的格式條款應屬無效。課程到期後,丁某未能舉證證明教育科技公司構成違約,其要求解除合同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合同雖到期,但不影響合同費用的結算,丁某未曾預約上課,教育科技公司也未提供授課服務,綜合考慮教育科技公司的履行成本和丁某放棄服務的過錯,法院酌定由教育科技公司退還丁某課程費6,000元。
圖片來源:浦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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