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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當月社保應不應該交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7-17 19:29:01

最近很多HR小姐姐問小蜂,員工離職當月,單位還需要為其繳納社保嗎?

比如員工的最後工作日是4月15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發放時間為每月15日發上月工資。那麼4月份的社保,單位還需要為該員工繳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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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很多HR都不知道,月末入職或者離職的員工,當月的社保交還是不交,今天小蜂就帶大家來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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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數情況下,企業都要求離職員工個人全額承擔當月的社保繳費。

針對員工月初離職社保繳納的解決,也有所謂的“企業内部規定”,一般的做法是:在當月15之前離職的員工不為其繳納社保,而在15号之後離職的員工會為其進行社保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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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0條第一段,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内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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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企業的這種不給離職員工繳納社保的做法,是不合法的!那麼問題來了,員工離職當月的工資和社保該如何處理呢?

01

員工離職當月工資如何發放?

企業與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結清勞動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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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即使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約定了工資支付的時間,但是一旦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用人單位應按照《辦法》規定的時間支付勞動者工資。

02

離職月員工社保是否應當繳納?

《社會保險法》第5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勞動法》規定,當月的工資是由原單位支付,那麼在那裡上班領取的當月勞動報酬就應該相應的繳納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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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隻要職工在職1天,企業都要為職工繳納社保,而且不能出現個人承擔企業繳納費用的情況。

如果該名員工的最後工作日為4月15日,這意味着4月1日至15日期間,單位與該名員工之間仍是勞動用工關系,因此,根據法律規定,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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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0條第二段,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由此總結出以下兩點非常關鍵:

第一、雙方應有書面約定;

第二、辦理工作交接時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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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50條第一段上述已經提到過,單位開具勞動關系終止/解除證明的時間很重要,并在開具之後的15日内辦理社保轉移,當月離職後的剩餘時間在15日内是可以當月減員的。

有經濟補償,單位和員工雙方有約定的,可以在辦結工作交接時再支付,注意并沒有約定時間,以雙方約定内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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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經濟補償可以在辦理工作交接時再支付,建議企業要提前和員工書面約定,離職時做好交接簽字手續喲。

附:離職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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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無論是什麼情況下,社保繳納對于企業和員工來說都是非常重要的喲。

但對于公司HR,社保繳納仍然是一項複雜的工作,涉及到新人新增、離職減員、年度調基、跑社保局、準備材料、離職單補、在職單補等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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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找專業的社保代繳公司代繳社保成為了一種趨勢,不僅可以高效節約HR的時間,還可以節省企業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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