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在前面:
前幾天不務正業,寫了一篇娛樂方面的文章,就有粉絲留言說可以多寫寫娛樂方面的内容,流量也好看,這個不否認,在這,筆者先感謝大家。偶爾客串可以,但人家是個正經的職場自媒體。偶爾換下口味可以,但不能不務正業,希望大家也能在換口味的同時,多看看筆者的正經文章,多學學勞動知識,提高自己的職場技能。
筆者在豆瓣有專欄,如果有小夥伴想了解職場的問題,歡迎随時咨詢,隻要筆者有時間,都會一一作答。
好了,廢話不多說了,回正題。
知乎上收到網友邀請的一個問題。
勞動法辭退賠償的工資标準?是實發工資還是應發工資?
問題問得太廣泛,不利于多數職場人理解,筆者白話一下,比如:合同中寫明底薪4000,但每月到手工資差不多1、2萬,我要是仲裁,是按照4000底薪賠償N 1還是按到手工資賠償?
問題白話一下,是不是很容易理解了?那筆者就詳細給大家解釋一下這個問題。
這樣的情況,筆者在這自動忽略仲裁,一般法院判賠的結果不會按照你的底薪賠,也不會按照你到手的薪資賠。這是為何?
1、先說加班費。
筆者建議各位可以先仔細看看你的勞動合同,大多數公司的勞動合同注明的就是基本工資,加上加班費的計算。在法院審判時,判定加班費是以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基本工資為基數,×1.5、2、3倍,來計算加班工資的。
2、經濟補償、賠償金又是怎麼說呢?
《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标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産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如果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标準支付,如果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标準計算,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勞動者工資高于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三倍的,按照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三倍支付。
所以,這裡的賠償工資可不僅僅是基本工資了。還包括你的提成、績效、獎金、計件薪資、福利津貼等等。也就是說經濟補償金時應當以勞動者稅前的、未扣社保等費用的“應發工資”作為計算基數。
看到這可能就有人會問了。基本薪資是勞動合同上寫的,那我該如何證明其他收入呢?
法院的法官們心裡都明的鏡子似的,稍微有點經驗的律師也都基本無視勞動合同。你隻用提供你的銀行流水就行了,這比勞動合同更硬核。還有一些小公司玩花樣,搞什麼支付寶、微信紅包發工資,你隻要提供轉賬記錄就行了。當然,如果發現金的話,這種如果你沒有證據證明的話,你就隻能按照勞動合同裡的基數算賠償了。
現在很多“聰明”的公司為了裁員少給賠償,提前搞一些小動作,什麼調崗啊、降薪、換合同啊之類的,他們的目的也很簡單,就是降低你過去一年的工資。遇到這種行為,你就要提高警惕了,隻要對方找你談,你就要錄音取證,拒絕一切簽字。如果對方不經過你同意調崗、降薪,你就可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起訴企業了,都是穩赢的官司。
最後,再回到文頭的問題。
如果你到手薪資過萬,賠償的方法一般為三種,這裡還有一個前提,就是要看你所在的地區,拿上海跟北京來說:
北京市,包含獎金、津貼、補貼、加班費等: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法律适用問題的解答2017》第21條明确指出:在計算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時,應當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币性收入。其中包括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還包括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費。
上海不包含加班費:
上海市高院在2013年第1期《民事法律适用問答》中對于計算經濟補償金基數時是否應當将加班工資資包括在内有過明确規定:
“第一、經濟補償從性質上看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後,為彌補勞動者損失或基于用人單位所承擔的社會責任而給予勞動者的補償,故經濟補償金應以勞動者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計算基數。
第二,加班工資系勞動者提供額外勞動所獲得的報酬,不屬于正常工作時間内的勞動報酬。
第三,從原勞動部《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55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規定來看,也應認為經濟補償金不包含加班費。
所以,要想算清這筆賬,你需要了解清楚你所在地區的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賠償基數,隻有在你根本證明不了自己實際收入的情況下,才會按照你勞動合同上的基本工資來計算賠償。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