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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故意曠工辭退有工資嗎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6-29 10:10:17

随着我國法治進程的不斷加快和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普通大衆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注重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尤其是勞動法領域,勞動法的運用使用工單位不能再肆意妄為。這本是一件好事,但法律也不是任何權益都保護,近日,法院關于一起勞動糾紛的判決就充分說明了這一點。一起來看看吧!

員工故意曠工辭退有工資嗎(員工故意曠工想被辭退拿補償)1

案情摘要

張某2013年3月入職南京某公司從事品質保證工作,從2016年4月1号起,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去年七月,他主動聯系人事部門,要求以曠工為由将他開除,以便他領取失業金,人事部門告知他,他沒有任何違紀行為,不會随意開除他。

從去年八月份開始,張某就一直曠工不上班。8月15日晚上,企業通知張某正常上班,但他沒有再出勤。8月26日,企業向工會發出了拟解除張某勞動合同并開具離職證明的郵件。

員工故意曠工辭退有工資嗎(員工故意曠工想被辭退拿補償)2

為了方便張某領失業金,單位出具了落款日期為8月16日的離職證明,其中載明了張某連續五日無故曠工,嚴重違法了單位的規章制度,對他進行開除。可事後張某卻以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要求公司支付工資、賠償金共計12萬多元。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公司出具的離職證明雖然顯示的是2021年8月16日,但實際送達給勞動者的日期是2021年8月26日,從16号到26号期間,原告張某确實存在着連續曠工5日的情形,公司依照民主程序制定的《獎懲條例》,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并不違法。

南京江甯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最終判決公司支付張某8月份的工資差額813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知法君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緻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本案中,張某違反用工制度,因此用工單位的辭退行為并不違法,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賠償金。同時,張某的行為也違反了民事活動的誠實信用原則,當然不應該得到支持。

員工故意曠工辭退有工資嗎(員工故意曠工想被辭退拿補償)3

近幾年也出現了不少勞動者故意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在工作滿一年後離職并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兩倍工資賠償。或者是利用用人單位的疏漏和制度的缺失,通過消極怠工、主動找茬等誘導用人單位作出辭退處理,再索賠。

因此也建議用人單位依法規範用工行為,依法制定相關規章制度,加強管理,及時與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足額發放勞動報酬并繳納社會保險,這樣做不僅是保護勞動者,同時也是保護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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