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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繳納五險一金是從工資扣嗎

職場 更新时间:2024-11-30 12:12:25

假期結束了,會計人又要開始繁忙的工作啦

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問題及解答

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企業繳納五險一金是從工資扣嗎(企業為職工繳納的五險一金)1

問題一:

企業員工因公出差,購買的機票能否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号)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民用航空局關于印發〈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54号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程單》,作為旅客購買電子客票的付款憑證或報銷憑證,同時具備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

問題二:

企業支付給員工的餐費補貼能否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号)三、關于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内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币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一、企業福利性補貼支出稅前扣除問題: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号)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号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問題三:

企業員工因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支出,能否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條規定,關于企業差旅費中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稅前扣除問題:企業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支出,準予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因此,員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支出,準予扣除。

問題四:

個人負擔的基本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部分能否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因此,屬于個人負擔的部分已計入工資薪金的,可以作為工資薪金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問題五:

勞務派遣用工單位直接支付給派遣員工的工資能否作為三項經費的計算基數?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條規定,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支出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因此,勞務派遣用工單位直接支付給派遣員工的工資可以作為作為三項經費的計算基數。

問題六:

企業為職工繳納的五險一金,能否計入工資薪金總額?

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号)二、關于工資薪金總額問題《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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