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已經工作3年,最後一份勞動合同期限至2023年1月4日。今年4月初,我申請調崗。由于公司不同意,我于5月9日提交辭職書。公司收悉後,讓我6月9日辦離職手續。其後,我因身體不适于5月15日上午到醫院做檢查,意外發現已懷孕6周。
得到懷孕的消息後,我随即就以自己懷孕6周為由書面申請撤銷辭職書,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可是,公司不同意。公司稱我的辭職行為已生效,讓我按期辦理退工手續。我認為,自己在申請辭職時對自己懷孕的事實并不掌握,存在重大誤解,辭職并非真實意思表示,而且法律規定單位無權辭退懷孕女工,公司的做法是違法的。
請問,公司的做法對嗎?
讀者:楊劉黎
楊劉黎讀者:
該公司拒絕你撤回辭職申請并無不當。
首先,勞動者享有預告辭職權,但在提交辭職書後就不能任意反悔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據此,勞動者的辭職書在用人單位收到後,其辭職行為即發生法律效力。這裡“30日預告期”是法律賦予用人單位的權利。也就是說,勞動者提出辭職後,用人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讓其繼續上班30天,也可以馬上批準。
另外,用人單位收到辭職書後,一般會着手做相應的招聘或調崗工作。如果允許勞動者出爾反爾,無疑會影響用人單位的正常人事制度,加大招聘成本,這顯然不公平。因此,勞動者提出辭職申請後,在“30日預告期”内是否可以再反悔,就得看用人單位的臉色了,主動權和選擇權完全在用人單位那裡。除非辭職行為系重大誤解所緻,或者因受欺詐、脅迫等所緻。
其次,不知曉自己已懷孕,這并不屬于法律上的重大誤解。根據規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合同的内容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你聲稱辭職之意思表示不真實,系以在4月20日獲悉懷有身孕之事實予以反推辭職之意思表示,這有違事物發展順序,顯然難以令人信服。尤其是你不知曉自己已懷孕,系對自身生理狀況的認識錯誤,并非對辭職行為的性質之錯誤認識,故不屬于重大誤解的範疇。
最後,法律隻是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辭退“三期”女工,而對包括“三期”女工在内的勞動者主動辭職則無限制性規定。你提出辭職系對自身權利的處分,是否知曉自己已懷孕,這并不影響該處分行為的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你的辭職申請不具有可撤銷的事由,該公司的做法并不違法。
潘家永 律師
(據勞動午報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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