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莫因一時貪念而在人生的履曆中添加一筆刑事犯罪記錄】
事發重慶江津,做水果生意的黃先生将3萬元不小心誤轉給一位20來歲的小夥子,對方收下3萬後,卻直接将其微信拉黑了!電話也不接了!怎麼辦?
據黃生講,5月27日,當時他正在與那個小夥子微信溝通購買李子的事,正好這時,他兄弟打電話過來,讓他轉點錢過去進貨。于是黃生挂了電話後,想也沒多想,就直接在那個小夥子的微信上轉賬了3萬元,很快,那3萬就被那個小夥子收取了!
黃生還講,那個小夥子隻見過一次,前幾天來他還這裡買過水果。事後,他試圖向微信聯系那個小夥子對方發送語音,但此時對方已将其拉黑!
于是他又根據微信上的電話用其他人的手機打過去,結果第一次打通了但沒接,第二次就直接關機了!
據黃生講,現在對方直接将微信頭像、昵稱、微信号都改了,已經無法聯系。
黃生流着眼淚講,希望對方發點善心,将錢退點給他,他也願意出一點感謝金。
【律師解讀】
左論右理認為,也希望,視頻中的那位小夥子應趕緊将錢退還給黃先生,不然,由此産生的法律責任不是一個20來歲的小青年所能面對的,千萬莫因一時貪念而在人生的履曆中添加一筆刑事犯罪記錄!
第一,民事責任:小夥子收取黃生誤轉3萬的行為已構成不當得利
所謂不當得利,根據我國《民法典》985條規定,指的是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而取得的不當利益。根據該條規定,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不當得利的成立條件就兩個:一是得利人無法律依據取得他人利益;二是他人因此喪失相關利益而遭受損失。
上述視頻的那個小夥子,在微信與黃生溝通買李子的過程中,領取了黃生誤轉的3萬元。兩人之間在此之前并沒有相互負有相關權利義務,包括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義務,也包括合同上約定的權利義務。因此,他取得的這3萬元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顯然,黃生因此遭受了3萬元的損失。
因此,依據《民法典》上述規定,那位小夥子應當返還這3萬元,這是法律規定的義務,同時,黃生也有權要求那位小夥子返還該3萬元。而且,根據那位小夥子的表現,顯然他已經構成“惡意”,因此,根據《民法典》987條“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賠償損失”的規定,黃生除了有權要求那位小夥子返還那誤轉的3萬元外,還可以要求其賠償損失,這些損失包括:那位小夥子領取3萬元之日起到全部返還之日的利息、如果通過訴訟追索的情況下還包括黃生的支付的訴訟費、保全費及黃生的合理支出。
第二,拒不返還3萬,可構成侵占罪
我國《刑法》270條的規定,将代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将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根據視頻内容,那位小夥子收取黃生誤轉的3萬後,就直接拉黑黃先生的微信,并且也不接聽電話,從其行為表現來看,他意圖非法占有那3萬的主觀惡意是非常明顯的。至于那位小夥子有沒有保管那3萬的義務呢?左論右理認為,他有此義務的。他本身收取這3萬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依法應當返還的。這3萬不屬于他的錢進入其賬戶後,他就沒有權利使用,并負有确保這3萬在其無重大過失的情況下的保管義務。
因此,他在事主黃生要求返還無果的情況下,非法占有這3萬的行為完全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構成。
第三,黃生有權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小夥子的刑事責任
依據上述《刑法》的規定,侵占罪屬于自訴案件,不屬公訴案件,因此就要求黃生自行向法院起訴訟才能啟動相關追訴程序。對于自訴案件,法院可以視情況進行調解。
等四,黃生可否通過公安機關報案要求處理呢?
如上所述,侵占罪屬于自訴案件,公安機關對此也隻會聯系調解處理,而不會作刑事立案處理,因為刑事立案沒有法律依據。如果調解不成,公安機關隻能建議當事人走司法起訴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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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最好賺,最容易賺的錢都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裡,對于這筆3萬元的“意外之财”,左論右理在此奉勸視頻中的這個小夥子盡快返還給事主黃先生,莫因一時糊塗貪念,毀掉自己的品德,甚至自毀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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