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文章的時候,什麼情況下用漢字數字?什麼情況下用阿拉伯數字?
根據《出版物上數字用法》,應當選用阿拉伯數字的情況有以下三種:
1、用于計量的數字,如“523.56千米”;
2、用于編号的數字,如電話号碼“1396787****”;
3、書寫形式中包含阿拉伯數字,已經廣泛使用而穩定下來的名稱,如“5G”。
應當選用漢字數字的情況有以下三種:
1、幹支紀年、農曆月日、曆史朝代紀年及其他傳統上采用漢字形式的非公曆紀年等,如“庚辰年八月五日”;
2、數字連用表示的概數、含“幾”的概數,如“三四個月、二十幾”;
3、漢語中長期使用、已經穩定下來的包含漢字數字形式的詞語,如“一律”。
如果表達計量或編号所需要用到的數字個數不多,無論選擇漢字數字還是阿拉伯數字,在書寫的簡潔性和辨識的清晰性兩方面都沒有明顯差異時,兩種形式均可使用,如“17号樓(十七号樓)”。
如果要突出簡潔醒目的表達效果,應使用阿拉伯數字;如果要突出莊重典雅的表達效果,應使用漢字數字,如“六方會談”不寫為“6方會談”。
在同一場合出現的數字,應遵循“同類别同形式”原則來選擇數字的書寫形式。如果兩個數字的表達功能類别相同(比如都是表達年月日時間的數字),或者兩個數字在上下文中所處的層級相同(比如文章目錄中同級标題的編号),應選用相同的形式。比如,“第一章、第二章……第十二章”不寫為“第一章、第二章……第12章”。反之,如果兩個數字的表達功能不同或所處層級不同,可以選用不同的形式。
此外,應避免相鄰的兩個阿拉伯數字造成歧義的情況,比如“高三(2)班”不寫為“高32班”。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公告文件或财務文件中可同時采用漢字數字和阿拉伯數字,如“利率為萬分之一點五七五零(0.015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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