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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對疾控機構的規定

健康 更新时间:2024-10-18 11:32:00

傳染病防治法對疾控機構的規定?中新網1月31日電 據國家疾控局官方微信消息,為加強疾病預防控制标準工作規範化建設,保證标準質量,促進标準實施,日前,國家疾控局制定、印發《疾病預防控制标準管理辦法》,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傳染病防治法對疾控機構的規定?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傳染病防治法對疾控機構的規定(國家疾控局印發疾病預防控制标準管理辦法)1

傳染病防治法對疾控機構的規定

中新網1月31日電 據國家疾控局官方微信消息,為加強疾病預防控制标準工作規範化建設,保證标準質量,促進标準實施,日前,國家疾控局制定、印發《疾病預防控制标準管理辦法》。

全文如下:

疾病預防控制标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國家疾病預防控制标準工作科學化、規範化管理,保證标準質量,促進标準實施,根據标準化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疾病預防控制标準,是指國家疾控局為實施國家疾病預防控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保護人民健康,在職責範圍内對需要在全國統一規範的事項,按照标準化制度規定的程序及格式,制定并編号的各類技術要求。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疾病預防控制标準工作,包括由國家疾控局依據職責編制疾病預防控制标準規劃和年度計劃,對疾病預防控制标準依法定程序開展研究、制修訂、解釋、宣貫、實施、複審和評估等工作。

第四條疾病預防控制标準按适用範圍可分為國家标準和行業标準。對需要在全國疾病預防控制行業及其他有關行業統一的疾病預防控制技術要求,制定國家标準;對需要在全國疾病預防控制行業統一的疾病預防控制技術要求,制定行業标準。

疾病預防控制行業标準屬于衛生行業标準。

第五條疾病預防控制标準按實施性質分為強制性标準和推薦性标準。保障公衆健康安全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執行的标準為強制性标準,其他标準為推薦性标準。

第六條國家疾控局依法負責職責範圍内的疾病預防控制标準管理工作,實行歸口管理、分工負責。

國家疾控局組建國家疾病預防控制标準委員會,下設相關标準專業委員會。國家疾控局另行制定《國家疾病預防控制标準委員會章程》,确定委員會工作職責。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作為标準協調管理機構,負責标準項目承擔單位評審、标準協調性審查、跨專業标準基礎研究、重要标準的宣傳培訓、推薦性标準的評估、專業委員會的考核評估等綜合性标準管理工作。

第七條疾病預防控制标準制修訂經費納入财政預算,并按照國家有關财經法律法規和國家疾控局資金管理辦法管理。

第八條發布的疾病預防控制标準屬于科技成果,并作為标準主要起草人專業技術資格評審依據。

第九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疾病預防控制标準工作。

第二章 标準規劃與計劃的制定

第十條國家疾控局根據職責範圍組織制定标準工作中長期規劃和标準制修訂年度計劃(以下簡稱年度計劃)。

第十一條疾病預防控制标準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項目的确定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障公衆健康,促進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

(二)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衛生健康方針和疾病預防控制政策;

(三)滿足疾病預防控制工作需要;

(四)具有充分的科學依據,切實可行。

第十二條國家疾控局公開向社會征集标準制修訂項目建議。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以提出立項建議。

第十三條相關專業委員會根據标準工作規劃、标準體系及本專業領域需求遴選年度項目建議。标準協調管理機構對項目建議進行彙總審查,審核項目間的協調性。國家疾控局結合工作需求和遴選意見确定标準制修訂項目。

第十四條國家疾控局公開向社會征集标準制修訂項目承擔單位,由标準協調管理機構或委托相關機構通過評審擇優選取。

第十五條國家疾控局對職責範圍内的疾病預防控制标準年度制修訂計劃審議後批準下達并公布,國家标準計劃報國務院标準化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鼓勵具備實施條件的科技成果轉化為疾病預防控制标準。根據轉化的内容和需求,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提出标準立項建議。

第十七條計劃執行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依程序進行調整。

因疾病預防控制工作急需,或應對突發緊急事件需要制定标準的,由規财法規司和相關業務司共同報局領導批準,采用應急程序制定。

第三章 标準起草與征求意見

第十八條提倡由不同單位組成标準起草工作組承擔标準起草工作。鼓勵科研院所、教育機構、行業學(協)會、社會團體參與标準的起草。多個單位參與标準起草時,第一起草單位為标準負責單位,第一起草人為主要負責人。

第十九條标準起草工作組應當在充分調查研究或實驗證據基礎上起草标準,形成标準征求意見稿。

第二十條标準起草工作組應當廣泛征求标準使用單位、科研院所、行業學(協)會、專家等各相關方面的意見,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一條标準起草工作組應當對反饋意見進行歸納整理、分析研究,對所提意見不采納時,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标準起草工作組應當在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完成标準送審材料,在标準制修訂計劃規定的時限内提交相應專業委員會審查。

第四章 标準審查、報批與發布

第二十三條相關專業委員會負責對标準材料的合法性、科學性、實用性、可行性進行審查,對涉及市場主體利益的強制性标準應當進行公平競争審查。

審查通過的标準,報标準協調管理機構。

審查未通過的标準,專業委員會應當向标準起草工作組反饋意見,說明未予通過的理由并提出相應修改要求。标準起草工作組應當根據審查意見修改。

第二十四條标準協調管理機構負責對标準材料的協調性、規範性、格式等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标準報規财法規司。

第二十五條國家疾控局相關業務司負責标準報批材料的業務審核,确保标準與相關政策協調,審核相關強制性标準的合法性、公平性。規财法規司負責标準報批程序的審核,複核相關強制性标準的合法性和公平性。需要對外通報的強制性标準按照程序進行通報。

重大疾病預防控制标準發布前應當由國家疾控局再次征求社會或相關方面意見。

第二十六條國家疾控局對職責範圍内的疾病預防控制标準以通告形式發布并主動公開。行業标準發布後,報國務院标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 标準實施與評估

第二十七條國家疾控局負責職責範圍内疾病預防控制标準的宣傳貫徹與實施。各業務司在各自職責範圍内承擔疾病預防控制标準的貫徹執行工作,将疾病預防控制标準作為指導、評審、監管等工作的重要技術依據。

國家疾控局組織對職責範圍内的疾病預防控制标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建立疾病預防控制标準評估機制,重點組織對強制性标準的實施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可以作為疾病預防控制标準複審和修訂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疾病預防控制标準實施後,國家疾控局、專業委員會根據實施信息反饋、實施效果評估情況以及經濟社會和科學技術發展的需要開展複審,提出标準繼續有效或者修訂、廢止的結論。複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

第二十九條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以對标準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條各專業委員會負責對本專業标準相關的咨詢提供答複,對較集中的問題進行歸納分析。

第三十一條下列情況由國家疾控局對标準進行解釋:

(一)咨詢較集中的技術指标問題,需統一說明的;

(二)标準制定後出現新情況,需明确适用标準的;

(三)其他需要作出解釋的情況。

國家疾控局相關業務司會同相關專業委員會提出标準解釋草案,規财法規司進行程序審核後報局有關負責同志簽發,以局發文形式發布,與标準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條國家疾控局根據疾病預防控制标準化需求開展标準化試點示範工作,傳播标準化理念,推廣标準化經驗,推動疾病預防控制領域運用标準化方式組織生産、經營、管理和服務。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标準協調管理機構、專業委員會秘書處、标準起草單位應當健全标準工作檔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關檔案。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 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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