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何是新聘任的兼職仲裁員,在審理一起涉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案件時,對電子證據的證明效力産生疑問。他想知道在庭審實踐中,如何對證據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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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認定是指仲裁員在仲裁當事人的參加下,就當事人舉證、質證所涉及的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及其合法性進行綜合審查判斷,從而對其需證明的事實進行綜合考量、确認的過程。
《勞動人事争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十八條規定:“争議處理中涉及證據形式、證據提交、證據交換、證據質證、證據認定等事項,本規則未規定的,可以參照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
根據上述規定,在證據認定時應把握以下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
(一)主體合法。證據主體是指形成證據内容的個人或者單位,證據主體合法,是指形成證據的主體須符合法律的要求。主體不合法也将導緻證據的不合法。因此法律根據證據特點,對某些證據的作出主體規定了相應的要求。例如用人單位以文件的形式作出對勞動者受傷為因工負傷的決定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因為工傷認定結論的作出,應當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完成,而非用人單位,雖然這份文件是真實的,确實是由用人單位作出,并蓋有用人單位的公章,但由于作出主體并沒有确認工傷的權力,仲裁委員會不能采信這份文件證據。
(二)形式合法。證據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為證據從形式上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如勞動合同須有雙方的簽字或蓋章等。
(三)取得方式合法。證據取得方式合法,即證據取得途徑、來源合法。證據取得的途徑、來源不合法的,不能做為案件事實認定的依據。
(四)程序合法。證據必須經過仲裁委員會庭審質證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在開庭前進行過證據交換的證據,經仲裁員在庭審中說明并記錄後,可以不經過質證,直接作為案件事實認定的依據。
二、真實性原則
證據的真實性即證據的客觀性,一是證據本身應當是真實的;二是證據所反映的内容應當是真實的、确定的、客觀存在的。一切證據材料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案件事實認定的依據。
三、關聯性原則
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存在的客觀的、必然的聯系。證據與案件事實的聯系是多種多樣的。有因果、條件、時間、空間、必然和偶然聯系等。其中,因果聯系是最常見、最主要的聯系。例如用人單位依據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作出解除勞動合同處理決定,其中,違反規章制度證據與解除勞動合同處理決定應當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
【提醒】
仲裁員對單一證據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審核認定:
1.證據是否是原件、原物,複印件、複制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2.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
3.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4.證據的内容是否真實;
5.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系。
仲裁庭應按照《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對證據進行審查。
【法條鍊接】
《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
南方工報-“工人在線”責編:劉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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