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參保人員在咨詢“挂靠”單位代繳社保和個人自己繳納社保哪種劃算?甚至有的街頭也打有代繳社保,幫助落戶的小廣告。那麼,這種“挂靠”單位代繳社保合法嗎?
劃重點:根據《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社會保險費繳納的法定單位主體是用人單位,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現實中一些人會委托中介冒充用人單位繳費,這種虛構勞動關系騙取社保參保資格的欺詐行為,顯然是不合法的。
如果“挂靠”單位代繳社保,其行為将會引起以下後果。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以欺詐、僞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财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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