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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截止時間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9-28 21:01:28

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公開征求意見已有10日,5萬多人在全國人大官網提交了超過13萬條建議。在上一輪為期30天的公開征求中,一審稿共收到意見42萬餘條,是近年來公衆關注度最高的立修法項目之一。

從多家央媒報道看,4月中旬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時有過大量讨論。與一審稿相比,二審稿引入的拐賣、綁架婦女強制報告與排查制度,教師入職查詢制度,以及“進一步突出對婦女人身權、人格權的保護”等修改内容得到各方認可。

不過,二審稿也删去了一些此前受到各界關注的條款,如“國家可以為實現男女平等而采取暫時性的特别措施”。一審時一些呼聲頗高的修改建議,如明确婦女在人大代表、村委會委員中的比例等,也未能進入二審稿。就此,會場内外均有聲音希望予以恢複或進一步明确相關規定。

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截止時間(婦女權益保障法二審征求意見)1

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公開征求意見,從4月20日—5月19日。

二審稿對婦女的歧視的界定删除了“基于性别”的表述,建議參照國際公約予以明确

本輪修法多處聚焦對婦女的歧視問題,二審稿全文有8處給出明确的“反歧視”表述。特别是在教育、就業等領域,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稱,“在認真研究和充分吸收社會公衆意見以及其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二次審議稿進一步作了修改完善。”

但一些相關的修改再次引起讨論。南都記者注意到,一審稿寫入的“禁止基于性别排斥、限制婦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項權益”在二審稿變為“禁止排斥、限制婦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項權益”。

該表述調整令引起讨論。北京市千千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律師呂孝權說,此次修法是首次在國家立法層面界定對婦女的歧視,參照了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一條的内容,強調是基于性别這一禁止事由,而修改後的表述失去了這種意味。

“删除‘基于性别’的這一禁止事由表述,不太妥當。”呂孝權解釋,對婦女的歧視的明确界定是貫穿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基礎性要素,如果法律未能給出明确定義,則未來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執行性可能大打折扣。受個人知識背景、意識理念、實操技能等因素影響,對同一事務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你認為是歧視,他認為是保護,你認為是歧視,他認為是開玩笑”,難以形成統一的認識和裁判标準。

“中國現行法律沒有對‘歧視婦女’下定義,緻使實踐中難以識别歧視、預防歧視和救濟歧視。”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研究員戴瑞君在去年發表的論文中寫道。中華女子學院法學院講師也在同期的論文中談到,由于我國立法沒有明确就業性别歧視的定義,相關規定比較原則,導緻執法和司法實踐中對其認識并不統一,亟須對婦女的就業性别歧視進行界定并完善相關立法。

事實上,在立法中明确定義性别歧視已是全球共識。中國于1980年簽署并批準的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1條即對“對婦女的歧視”作出定義。數年來,聯合國消歧委也曾多次建議中國應對此方面缺失進行彌補。

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蔣月表示,從立法技術看,我國更常采用列示方式,即明确列舉出多個禁止的情形或行為并配上兜底條款,便于理解和執行,也為未來社會變化發展預留空間。與之相搭配,若能在立法中原則性地規定歧視定義,雖然概括性強,顯得抽象,甚至不那麼通俗,但有助于對社會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因此,她也建議婦女權益保障法中明确定義何為歧視。

呂孝權建議,應将“歧視定義”在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單列,具體内容可參考聯合國“消歧公約”給出本土化的表述,如:對婦女的歧視,是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區别、排斥或限制,妨礙或否認婦女(不論已婚或未婚)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項權益。

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截止時間(婦女權益保障法二審征求意見)2

二審稿删除暫時性特别措施,多方建議恢複

二審稿删除部分條款的做法也引起争議。據了解,一審稿第2條第4款規定,國家可以為實現男女平等而采取暫時性的特别措施。有的常委委員、單位提出,我國在保障婦女權益方面有較全面的制度和措施,“暫時性的特别措施”内容不明确,必要性不足,建議不作規定。修訂草案二審稿删除這一規定。

據中國婦女報、農民日報等多家媒體報道,二審稿提請審議後,多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都建議恢複該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鄧麗表示,絕大多數婦女界人士,包括婦女研究界和從事婦女工作的人,都肯定該條文是亮點。這一款主要考慮是為糾正改變曆史上長期積累的一些男女不平等現狀,是為加快促進男女事實上的平等,當平等達到之後這些措施可以停止。保留這一規定能為婦女權益保障制定政策、出台法規提供明确的依據。

“從立法的角度,當然是有這個規定比較好。”蔣月談到,該規定可視為一項上位法依據,令國務院和相關部委根據工作需要及時出台臨時性措施。例如,在社會出現明顯侵犯婦女權利的事件後,有關部門可以據此出台政策,不必受複雜的立法流程影響,及時應對一時一地一事之問題。

呂孝權認為,一審稿中的表述确實存在不明晰、不好操作的情況,也容易讓公衆産生誤解,應進一步明确該規定,而非完全删除。他建議将其改為:國家應當為實現男女平等而采取暫時性的特别措施,給予婦女不同待遇,以糾正婦女因社會、經濟、文化和其他方面造成的差别而受到的不利影響。

他多次談到,與基于生理差異,針對生育等環節給出的特殊保護不同,“暫時性的特别措施”主要針對父權制、男尊女卑等傳統觀念造成的女性弱勢地位。而在性别平等的目标實現後,這些措施可以順勢取消。

此外,針對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中産生的部分誤解,呂孝權也建議修改相關表述。例如,二審稿第二條第三款“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他建議修改為“國家采取特别措施,依法保護婦女基于生理方面的特殊權益。”通過限定性說明,可以避免讓外界誤認為是法律賦予婦女享有區别于男性的特殊權益,進而引起不必要的性别二元對立。

鄧麗、呂薇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也談到,可以在相關條款後加上“促進男女平等”,以豐富内涵。

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截止時間(婦女權益保障法二審征求意見)3

4月21日,黎族婦女在博鳌亞洲論壇主題公園演奏黎族傳統樂器。新華社發

建議将各級人大婦女代表比例由“适當數量”明确為“不低于30%”

二審稿與婦女人大代表有關的條文,在審議中被多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所關注。讨論焦點主要涉及第十六條第二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應當有适當數量的婦女代表。國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婦女代表的比例。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陳竺在分組審議時建議,進一步研究制定提高婦女參與國家和經濟文化社會事務管理水平的具體措施。比如,能否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婦女代表比例不低于30%,“當然這需要一個過程”。

30%這一數字,可以追溯到1995年聯合國世界婦女大會通過的《北京行動綱領》,即要求各級婦女參政的指标到2000年要達到30%。陳竺在發言時也回顧了這段曆史。

中華女子學院教授、全國婦聯婦女研究所原副所長劉伯紅曾撰文解釋,在一個決策班子中,如果某群體的代表沒有達到一定規模,可能無法代表該群體發出聲音,其聲音就容易被主流群體所掩蓋。根據研究,這個規模的底線就是30%,國際社會衡量婦女參政的指标遵循了這一标準。

但全國層面距離30%的目标尚存差距。國家統計局不久前發布的數據顯示,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共有女代表742名,占代表總數的24.9%,比第十一屆(2008年)提高3.6個百分點,是曆屆人大代表中女性比重最高的一屆。“進入21世紀後,一些達到30%女性參政指标的國家,迅速将這一指标提升為40%或50%。相比而言,我國在國際社會的此項排序不斷下降。”劉伯紅寫道,由于我國部分促進婦女參政的規定沒有具體指标和時間表,上升速率未達預期。

如前文所述,婦女權益保障法二審稿對此僅作原則性規定,未能明确具體比例。

而在地方層面,多個省份早已給出“硬性要求”。據南都記者梳理,2006年後,各地修訂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辦法”時,湖南、浙江、黑龍江等多個省份率先将地方各級人大“婦女候選人”的比例上調至“不低于30%”。有的省份則在日後修訂“選舉實施細則”時明确了這一原則。雖然“婦女候選人”比例并不等同于最終當選的婦女代表比例,但從各地近年來數據看,已有地區率先實現婦女代表比例30%的目标。

呂孝權認為,地方實踐已經給出了良好的經驗,建議全國立法更進一步,将“适當數量”明确為“不低于30%”。還有聲音認為,考慮到當前情況,可以規定為“逐步達到30%”。

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江小涓在審議時建議增加規定,逐步提高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中女性常委的比例。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呂彩霞建議增加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有一定比例的婦女擔任領導職務,并明确國家應當采取措施,在人大、政府、政協及各類社會組織中逐步提高女性的比例。陳竺也建議,對黨政機關、群團組織、企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女性成員的比例提出階段性目标要求,并給予對應規定,确定逐步有所提升。

“在我國,女領導一般在所謂‘适合’女性的教科文衛崗位或群衆團體中任職,很難進入由男性主導的關鍵領導崗位,緻使我國婦女參政出現邊緣化、定型化現象。”劉伯紅在兩年前寫道,“應避免保障婦女參政的傾斜政策不再流于形式,把确有理想抱負、真才實學和群衆威信以及負責任的女幹部選上來。”

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截止時間(婦女權益保障法二審征求意見)4

在“三八”國際婦女節前夕,中建三局北京公司的女職工們走進中央芭蕾舞團開展“走進芭蕾藝術殿堂 激揚巾帼争先鬥志”主題共建交流活動,近距離感受芭蕾藝術的魅力。 新華社發

立法應鼓勵支持婦女到社會中承擔公共角色

二審稿另一主要修改點,體現在防止就業歧視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介紹,二審稿明确不得因結婚、懷孕、産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職工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進一步消除就業歧視。

蔣月認為,創造公平的、性别友好的就業環境需要具體的制度支撐,僅作原則性規定力度不足。例如,國家應當出台具體的支持性政策,鼓勵、保障婦女産後返工返崗,同時也要肯定和鼓勵保障婦女返工返崗的用人單位。

“前一陣,有年輕朋友跟我說她生養了兩個娃已經很累了,‘老師你為什麼還要鼓勵我們去職場打拼?’”蔣月認為,既要工作好又要履行好家庭責任,辛苦是肯定,但是,僅滿足于家庭角色承擔的這類想法值得關注。她解釋,推動男女平等就是要鼓勵婦女不僅承擔家庭角色,而且要到社會中承擔公共角色,這才符合人的全面發展。

“如果僅僅是極少數婦女姐妹生育孩子後,辭去工作,全身心照顧家庭,并無不妥,然而如果有越來越多的職業婦女産後退回家庭、不再工作,我們是否應當轉而注意工作環境、社會環境對婦女的友好程度是否充足問題?”她說。

蔣月關注到近年來部分高校對新入職的專任教師采用試聘制,時間為3~5年,在這期間,青年學者需要在教學、科研等方面均達到規定的履職條件或成功晉升上副教授職稱,否則,試聘期滿,考核不達标而失去續聘機會。但是,懷孕、生産、哺乳、照顧年幼孩子等會占用女教師大量時間,以至于女性學者在特定時間就在生育和工作之間“二選一”。針對類似的情況,蔣月建議,在第48條第一款後增設一款:在考核評價、崗位聘用等環節,對孕哺期女性勞動者适當放寬期限要求、延長評聘考核期限。

談及更好地建設性别平等的社會環境,蔣月還建議在“教育文化權益”一章,增設一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組織開展教育、文化活動,不得有歧視或損害婦女的形式和内容。健全教育、文化和傳媒領域的性别平等評估和監管機制。

對于教育問題,呂孝權也有思考。就第三十七條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權利”,他建議改為“國家保障男女享有平等的文化教育權利”。這樣在表述上更為中性,避免出現對任何群體的歧視或加深社會刻闆印象。

他還建議,立法明确鼓勵和推進男女平等教育,将男女平等教育納入幼兒園和各級各類學校課程,改變性别刻闆印象和偏見。“改變社會公衆的觀念認識一定是通過不斷的教育,我認為這一條非常重要應當寫進去。即使最終不被采納,我們也要反複提。”

采寫:南都記者 宋承翰 發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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