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之間栽樹遮陽的糾紛找誰解決?在自己院裡種樹、搭雞窩、放置物品,卻被鄰居告上了法院——,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鄰居之間栽樹遮陽的糾紛找誰解決?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在自己院裡種樹、搭雞窩、放置物品,卻被鄰居告上了法院——
相鄰權 你知道多少
近日,肅甯縣人民法院受理了一件因相鄰關系而引發的糾紛。原告宋某與被告宋某某系鄰居。被告在原告房屋的西牆外搭建了一個雞窩,且拉着鐵絲籬笆。原告認為雞窩的雞産生噪音,嚴重影響自己休息,而且氣味難聞,對環境造成了惡劣影響。被告還在原告房屋西牆外栽種有梧桐樹一棵和棗樹一棵,兩棵樹木的部分枝葉覆蓋在原告房屋之上,原告認為被告的兩棵樹木遮擋了陽光,導緻自家房屋沒有光照,在下雨的時候緻屋頂滲雨。被告還在原告房屋的北牆外貼牆放置了兩扇大門、三口水缸、橢圓形磚壘容器一個,内放置有沙子,上面覆蓋有石棉瓦,原告認為被告的此種行為緻使其房屋北牆常年處于潮濕狀态,有随時倒塌的危險。原告多次找被告理論,被告都置之不理,認為兩棵樹木已經生長很多年了,砍了可惜,且搭建雞窩的地方是屬于自己所有,自己有權搭建,并有權在自己的院内放置任何物品。雙方争執不下,幾經村委會和鄉政府工作人員調解,均未成功。後原告起訴至肅甯縣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排除妨礙。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的房屋老舊,又系磚坯結構,被告在原告房屋北牆外堆放雜物的行為,使得原告房屋在下雨後不容易通風晾幹,對原告房屋存在一定的危險,故判決被告清除堆放于原告房屋北牆下的沙子、水缸、門等物品。且被告的棗樹、梧桐樹,距離原告房屋較近,枝葉在春夏秋三季時比較茂盛,影響原告房屋的采光和通風,且根部随着樹木的生長,可能會深入到原告房屋底部,存在一定的危險性,故判決被告采伐掉原告房屋西牆外的棗樹及梧桐樹。被告的雞窩并未建設在原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的範圍内,故判決駁回原告要求拆除雞窩的訴訟請求。
說法
法律規定的相鄰關系,即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不動産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時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所以,在不動産上相鄰的當事人之間因為這種在行使對不動産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時發生的糾紛就定性為相鄰關系糾紛,而之所以發生糾紛就是因為各自對自己相鄰權把握不準确。
那麼何謂相鄰權呢?相鄰權就是指不動産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處理相鄰關系時所享有的權利。具體來說,是指在相互毗鄰的不動産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間,任何一方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權或使用權,享有要求其他相鄰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權利。相鄰權實質上是對所有權的限制和延伸。比如在本案中原被告的房屋相鄰,原告要求被告拆除雞窩、挪走放在原告北牆下的擱置物品以及砍掉被告所栽種的樹木等,這就是典型的相鄰關系案例。
相鄰不動産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時,應當以不損害其他相鄰人的合法權益為原則。如果因權利的行使,給相鄰人的人身或财産造成危害的,相鄰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險和賠償損失。
在處理相鄰關系時,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不動産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産、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确處理相鄰關系。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條規定,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本案中,本着與鄰為善、友善包容的原則,對雙方的相鄰關系糾紛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方針對待,以求使雙方的權益受損最小。(李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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