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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小張向小李買了胡埭一套安置房用于結婚,該房屋因政策原因當時尚不能上市交易,也未辦理房産證,雙方遂根據拆遷安置協議的房屋面積119.33平方米簽訂了《房屋轉讓協議》,成交價為23萬餘元,小張一次性付清房款。
辦理轉讓過戶手續時,小李陪同小張辦理,并提供相關的證件,過戶費用由小張承擔。同日,小張支付房款,小李交付了房屋。後小張使用該房屋至今。
2017年,該房屋終于具備辦理房産證的條件,但小李看到房産證上面積是135.45平方米,就不同意配合小張過戶了,覺得自己白白送出了十多平方米,于是要求小張按該房屋現在的市場價補足面積差價後再過戶。
小張不同意補差價,認為自己就是購買的整套房屋,而非以單價乘以面積計算房屋價款,于是将小李告上了法庭。
濱湖法院審理認為,小李與小張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其内容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小張已按約支付了房款,并實際入住、使用該房屋,而小李已取得涉案房屋的産權證,涉案房屋也已具備辦理産權轉移登記手續的條件,故小張要求小李繼續履行合同,配合其辦理産權轉移登記手續,應予支持。
關于小李提出要求小張就涉案房屋按照現市場價支付面積差價的反訴訴訟請求,濱湖法院認為,首先,雙方在簽訂合同後,已按約履行。
現雙方對于房屋價款如何确定産生争議,雖房屋買賣中介反映當時可能按照面積單價确定房價,但涉案合同中并未明确約定定價标準。
按常理,房屋買賣雙方應該是在對房屋所處地段、樓層、結構、面積等各因素綜合考慮的情況下協商确定的房屋價款。且雙方在簽訂合同時,産權證尚未辦理,應當能預見最終産權登記時核定的面積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上所載面積可能不符,此類情況在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過程中亦為常見,雙方在此情況下簽訂合同即表明按照房屋現狀進行交易,即使今後面積産生誤差,雙方亦接受此種瑕疵給付;
其次,雙方在簽訂涉案合同時并未對出現登記面積與協議面積不符約定相應的處理辦法,事後雙方亦未對此情況達成補充協議,實踐中亦無相應交易習慣;再者,小李并未因此額外繳納拆遷安置差價款,并未産生損失。綜上,小李要求小張支付面積差價的反訴訴請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綜合上述情況,濱湖法院判決《房屋轉讓協議》合法有效;小李于判決生效後十日内配合小張辦理房屋産權轉移登記手續。
【法官點評】
拆遷安置房私下交易的面積和單價應按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
拆遷安置房因政策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具備上市交易的條件,但私下确實存在大量的安置房買賣,這就會帶來一個問題:當房産證面積與安置協議上載明的面積不一緻時,房屋買賣雙方的利益如何平衡?
一般而言,如果雙方在房屋買賣過程中明确約定了房價按照面積乘以單價的計算方式來确定,則買房人補差價比較符合雙方簽訂合同時的預期,但該差價也應該按照當時房屋的市場價确定,而不是産生争議時的市場價。如果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并未明确約定房價的計算方式,為保障交易安全,即使出現産證面積與協議上的面積不一緻,也不宜再補足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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